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第三中学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9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第三中学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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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第三中学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沂源县第三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更有效、精准地开展帮困、助困,让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好的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我校学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如实填写《淄博市义务教育认定资助申请表》;
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5.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基本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11.其他困难家庭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患有疾病,需要长期用药或治疗致使家庭贫困的;
  2.学生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无固定工作,独自抚养孩子致家庭贫困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困难。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政教处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成立以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以及家委会成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和困难认定工作。
   3.细化认定过程,规范工作流程,丰富认定工作方式。要完善家访制度,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等评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优化完善认定指标体系。
   4.明确学生虚假填报家庭经济情况的甄别和惩戒措施,防止因学生虚报瞒报造成认定不公平、不精准,确保认定精准有效。
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
    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微信群等方式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下发《资助政策指南》,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淄博市义务教育认定资助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执托子女必须提侯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其他困难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家庭情况,困难原因;
   (三)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认定小组审核。
    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并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初步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四)政教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再次核实,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六)资助名单经审核确认后,上报沂源县义务段非寄宿生困难补助信息汇总表》。
六、工作要求
   (一)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二)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3.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的;
  4.有休学等学籍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