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沂源县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教体发 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根据《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文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鲁教督发〔2021〕2号)《淄博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办字〔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教育督导机构应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督学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五)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条  督学聘任依照任职条件,按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届。

条  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聘用机构确认,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督学持证上岗,对挂牌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学校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指导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主要内容包括:

1.学生“双减”工作、“五项管理”执行情况;

2.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3.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4.课程开设、课堂教学、教学质量等情况;

5.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6.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7.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8.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9.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三)对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安全或者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五)参与上级督导部门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六)熟练掌握各类教育督导管理平台使用方法,按时完成平台督导任务。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县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七)督查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台的文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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