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沂源县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文字号
源教体发〔2023〕7号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3-5348710
成文日期
2023-03-23
发文日期
2023-03-2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沂源县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教体发 〔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根据《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文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鲁教督发〔2021〕2号)、《淄博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办字〔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县教育督导机构应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督学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五)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督学聘任依照任职条件,按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届。
第七条 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聘用机构确认,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督学持证上岗,对挂牌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学校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指导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主要内容包括:
1.学生“双减”工作、“五项管理”执行情况;
2.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3.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4.课程开设、课堂教学、教学质量等情况;
5.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6.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7.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8.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9.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三)对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安全或者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五)参与上级督导部门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六)熟练掌握各类教育督导管理平台使用方法,按时完成平台督导任务。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县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七)督查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台的文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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