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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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44M/2018-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交运局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 | 资金证明 | 申请人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时需提供资金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银行 | 申请人到开户的银行开具 |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经营许可 |
2 | 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时,需要企业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房产、国土部门 | 申请人到经营场所所在的房产、国土不猛开具,或者土地所有者的管理部门开具 |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客运经营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