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44M/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1-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运局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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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1

资金证明

申请人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时需提供资金证明。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银行

申请人到开户的银行开具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经营许可

2

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时,需要企业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房产、国土部门

申请人到经营场所所在的房产、国土不猛开具,或者土地所有者的管理部门开具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客运经营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