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服务指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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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44M/2023-53292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确认
1.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的材料受理、审核。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
(1)完善登记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监督通知书。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
(1)完善核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交工核验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组织验证性检测,出具交工核验意见。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
(1)完善鉴定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交工核验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拟定竣工复测计划,组织竣工质量复测,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做好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5.公路路产损坏责任认定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路政管理中的行政确认。
6.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依照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7.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1)完善核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8.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1)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
(2)依法依规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工作。
9.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
(1)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
(2)依法依规实施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工作。
10.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1)完善核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准入核查和年度复核。
(二)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奖励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三)行政检查
1.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4.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核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5.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6.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7.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8.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二、办理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公路法》
5.《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8.《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0.《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1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13.《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14.《航道法》
15.《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16.《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8.《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19.《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2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1.《道路运输条例》
2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承办机构及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投诉电话:2343800
信函投诉:沂源县历山街道新城路和祥源路交叉路口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2343800
办公地址:沂源县历山街道新城路和祥源路交叉路口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