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44M/2019-18282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9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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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道路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监察大队、客运稽查、运管办、维修所、交管所     

定期抽查   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督

1、对交通运输系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2、对交通运输系统行管部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监察大队、客运稽查、海事处、规划建设科、运管办、维修所、地管处、路政科、交管所、安全科

定期抽查   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 年1月交通部令第2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县地方海事处

定期抽查   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检查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运输部第6号,2012年3月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月交通部令第9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9号,2012年12修订)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监察大队、客运稽查、运管办、维修所

 

定期抽查   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

公路路政管理

从事道路运输中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

《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监察大队、运管办、路政科

定期抽查   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