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管理指南

源交政字〔2023〕52号

 

为加强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借鉴本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1.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领导机构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车辆的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2.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3.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要有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4.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5.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2)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3)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4)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3.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4.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1)严格执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9)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10)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乘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11)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员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5.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1)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5)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6)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管理

1.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驾驶员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审核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

注意: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驾、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车辆。

2.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车辆性能和其他情况。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3.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同时将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纳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参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和相关照片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4.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违规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与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且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5.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6.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的驾驶员及时调离或辞退。

7.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驾驶员酒后、带病或带不良情绪上岗。

8.企业应当建立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关心驾驶员的身心健康,定期体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疲劳驾驶。

(二)车辆管理

1.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2.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3.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车辆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车辆的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5.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注:车辆的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或专业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执行。

6.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企业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8.营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相关材料至少保存2年。

9.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统一管理。

(三)动态监控

1.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794),信息数据接入运管机构统一监管平台。

2.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3.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4.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5.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6.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7.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企业应当根据岗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2.企业应当制定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内容:“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乘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等。

3.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内容: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4.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内容: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5.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2.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3.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乘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企业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4.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

7.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8.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五、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1.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3.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4.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5.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6.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六、目标考核

1.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目标应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2.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年度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乘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

3.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企业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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