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4版)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44M/2024-54315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7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4版)

发布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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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标准规模投资工期开竣工时间以及目前实施情况等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立项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等情况

3.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包括招标程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专家抽取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等情况

4.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况信用管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施工标准化品质工程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平安工地建设扫黑除恶等专项活动开展等情况

5.项目参与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包括人员履约工程变更工期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廉政等情况

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情况包括有关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使用等情况

7.项目资金落实和支付情况

8.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内专家从市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根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要求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市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中随机抽取建设项目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8、《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9、《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

10、《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11、《水运建设市场督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章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情况等

检查方法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内专家从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根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要求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从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中随机抽取建设项目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资料和施工现场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抽查实施办法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对抽查结果正常的项目和市场主体现场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项目和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处罚和立案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监管执法到位

抽查内容

项目是否取得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后施工涉路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按照许可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要求和协议进行涉路工程建设损坏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等相关路产是否按规定恢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及施工交通组织是否按照相关方案进行组织涉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其他施工规范检查

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车辆条件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 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是否存在超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人员条件

是否建立驾驶人员管理档案,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是否建立驾驶人员岗前培训、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三)车辆条件

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有无相关记录;是否开展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生产检查,有无相关参加人员签名的相关例会和检查情况记录;企业是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及监控人员配备和24小时值班制度,有无相关值班和监控情况记录;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六章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二)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三、检查依据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是否存在超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 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车辆条件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 车除外1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 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 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 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 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 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企业经营条件的检查

人员条件查看人员技术档案人员培训记录证书等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 2014关于人员条件的要求

设施设备条件查看现场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 2014关于设施设备条件的要求

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查看制度文本预案文件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维修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车辆维修档案现场公示以及相关制度记录是否齐全

服务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各种制度档案记录是否齐全

应急预案的检查

查看预案文本是否建立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32日修正版国务院709号令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