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关于印发《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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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6-19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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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建立完善行业监督管理机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县域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将《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指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六月 19, 2021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指引)

 

为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县交通运输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鲁交法函〔2019〕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0号文件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总则

本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指引所称检查对象,是指辖区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告知或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登记的行业监督管理对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等经营主体以及职责范围内在建公路水路项目有关企业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县局统一建立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具体实施,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参与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 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局属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依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制度规定,按照局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本业务范围的抽查计划,并组织落实抽查实施、后续监管协调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二、监管工作平台应用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省监管平台,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省监管平台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公示,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省监管平台进行,对各业务科室(单位)工作进行数据化管理,纳入科室(单位)工作考核。

三、“一单两库”维护

1.县局根据省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形成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2.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领域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实行动态维护更新。

3.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与维护。 对照建库标准,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建立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四、计划方案制定

1.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清单》全部事项,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各领域计划,形成全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2.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牵头科室、抽查对象、时间安排等内容,并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 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 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4.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省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抽取

1.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省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任务设置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各业务科室(单位)进行系统操作,包括省市下派的抽查任务的执法人员抽取匹配。 全省或全市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按照上级要求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参与协助。

2.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3.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抽查任务执行

1.部门自主检查或牵头联合检查,由设定的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一般为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第三方评估验证等方式开展。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3.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4.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任务执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5.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6.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拍查工作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抽查结果等,归档长期保存。

七、监督考评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2.各业务科室(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考核以省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

3.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 10号)相关规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 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八、附则

本指引由沂源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