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以案释法】沂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将受到严惩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44M/2022-52951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2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沂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将受到严惩

发布日期: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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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06月07日,沂源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在韩莱路东里段检查时查获了鲁Q656**、鲁Q756**、鲁Q107**、鲁Q866**共4辆货物运输车辆。

按照联合治超规定,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对这辆车的超限超载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了扣分处理。沂源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这4辆车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2022年6月7日沂源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孙启荣、郭秀敏对鲁Q656**、鲁Q756**、鲁Q107**、鲁Q866**这4辆车在韩莱路东里段被县联合治超组查处时的装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鲁Q656**、鲁Q756**、鲁Q107**、鲁Q866**车都是6轴车,于2022年6月7日从XX公司的货场一次性装载的货物,鲁Q656**、鲁Q756**、鲁Q107**、鲁Q866**装货后的车货总重分别为76.92吨、73.68吨、70.12吨、72.72吨,这4辆车的车型最大允许轴载总质量是49吨,超限率分别是56%,50%、43%、48%,以上有车辆过磅单、称重卸货单、货单、XX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该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XX公司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二、法律适用

XX公司作为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规定。

三、处理理由及结果

2022年6月7日,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给予XX公司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源头治超一直是治超的难点,部门联动不充分、源头监管不力等现象存在。按照《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也即: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的依法处罚,将起有力的震慑作用,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货运车辆配载关、出场关,自觉做到依法装载、配载,从而形成源头管控的良好局面。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对2022年6月7日驾驶鲁Q656**、鲁Q756**、鲁Q107**、鲁Q866**这4辆车的驾驶员分别进行了调查,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问清所运货物的来源,把货物源头的货单保存,作为物证。然后派执法人员到货物源头企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并调取他们给这4辆车装货的证据(货单),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定了XX公司的违法行为。该案适用法律准确。该公司为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肆仟元的行政处罚,此案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接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