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交警大队
标题: 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 第3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370300004223690T/2021-515970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交警大队

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 第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16
  • 字号:
  • |
  • 打印

燕崖代表团:

你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失认定和简化处理流程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碰撞隔离带、护栏、灯杆、绿化树木等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分类,此类事故属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此类交通事故应当报警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此类事故可以由一名民警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由民警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可直接用作保险理赔证明。

二、关于交通事故损失价值的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对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有争议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评估。当事人自行选择评估单位,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指定。

三、关于赔偿款的赔付流程。赔偿费用由所损坏财产的产权单位收取,并出具发票,不由交警部门收取。因此,在我县不存在到车管所开具费用单据,到指定银行交费,再回交警部门盖章取正式单据的流程。

四、关于在交警部门设置电子收费服务的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无需设置此类电子收费方式。

五、关于简化事故处理流程,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工作措施。为深入贯彻“放管服”的各项便民举措,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交警大队、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保险机构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立了“沂源县道路交通事故诉调服务中心”,实现了事故认定、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调解、司法调解、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司法审判等功能于一体,打造了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新模式,真正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工作目标。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新模式:当事人可以从手机上下载“交管12123”,使用“事故处理”模块,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申请后台民警认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关注“沂源交警”微信公众号,使用“事故处理”模块,通过与民警视频连线,由后台民警当场作出事故认定。上述方式,可省去了交警到现场的时间,减少了交通拥堵,同时当事人可以从手机上收到电子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当事人可自行下载使用或直接发送给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依据。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

                               2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