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2024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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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源县2023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源政发〔2023〕1号)文件有效期满,近期,县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领域内2024年度拟实施的奖励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反复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沂源县2024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3年12月19(星期二)—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

邮箱:yyxfgj3241092@zb.shandong.cn

电话:0533-3241192

沂源县2024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讨论稿

 

一、工业政策

1.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40%、5亿元至10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30%、10亿元(含本数)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上工业企业,增速每高出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列入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DCMM贯标二级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级智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4.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设立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30万元,组织企业参加高层次培训。设立企业现场管理专项资金50万元,对企业提升现场管理水平投资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农业政策

1.支持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按要求纳统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基础改造,设备更新达到纳统条件且按要求纳统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2.支持农业品牌打造营销。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认证为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奖励1.5万元,认证为有机食品的奖励2万元。参加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农交会等国家级农业展销推介活动的,奖励参展生产经营主体0.5万元,在展会推介活动中获奖的,按照获奖等级额外给予至高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服务业政策

1.支持企业平台化、连锁化发展。鼓励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平台拓展市场或直营连锁方式跨区域发展,对当年纳入我县统计的县外营业收入突破5000万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三产剥离。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对剥离后注册成立规上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原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3.支持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对在沂源举办的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文化旅游等活动,给予举办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人数每增加10%,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银行业发展。对为省市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按照一年期以上新增贷款的1.5‰给予奖励;对乡村振兴、绿色低碳、养老服务、文旅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哪吒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按照一年期以上新增贷款的1.5‰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和省属以上国有企业的贷款不在奖励范围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原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2.支持开展“鲁担惠农贷”业务。对“鲁担惠农贷”贷款户按其缴纳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当年新增“鲁担惠农贷”业务超过1000万元且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原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3.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新经济政策

按照《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源政办发〔2021〕3号)执行,支持新经济创业,培育新物种企业,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和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科技创新政策

1.支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及以上),经省认定并补助后,县财政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给予5%的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经省认定并补助后,给予5%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4.支持科技成果评价认定。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大科技成果一等、二等、三等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5.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高价值专利奖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件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招商引资政策

1.大项目奖励。鼓励“以企招商”,对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引进落地并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大项目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8%给予奖励;对三年内引进落地并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大项目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2.投资总量奖励。鼓励“产业链招商”,对企业年内引进单体项目不足1亿元,但多个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合计总额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3.“飞地”分配政策。鼓励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把优质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区域。属各镇、街道推荐引进并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对项目形成各类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比例分配,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统计。(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4.鼓励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等县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我县设立独立法人,除享受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5.实际使用外资奖励。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使用外资的2%给予奖励;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使用外资的3%给予奖励;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执行市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八、统计政策

1.优秀统计员奖励。在全县“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中,评选50名“优秀统计员”,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统计局)

2.统计工作示范单位奖励。在全县“四上”企业中,评选30家“统计工作示范单位”,每家给予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统计局)

、附则

1.对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不享受本文件政策。

2.符合本文件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并视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与本文件相关的政策。

4.为保障政策兑现,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的政策兑现实施细则,明确兑现程序、时间节点。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成立政策兑现复核组,负责合法性、合规性复核,并实施审计监督。

5.本文件政策有效期2024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政策为准。

6.本文件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化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沂源支行、原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等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度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沂源县2023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源政发〔2023〕1号)文件有效期满,近期,县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领域内2024年度拟实施的奖励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反复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沂源县2024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现提交会议审议研究。

二、框架内容

2024年度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包括8个方面、25条扶持政策,具体是:工业政策4条、农业政策2条、服务业政策3条、金融政策3条、新经济政策1条、科技创新政策5条、招商引资政策5条、统计政策2条,以及附则,共涉及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化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人民银行、银保监等13个部门(单位)。

三、调整情况

与2023年度政策相比,2024年度政策具体调整变化如下:服务业、新经济、科技创新3个方面政策没有变化;工业政策去掉了对当年煤炭压减超过3000吨标准煤规上工业企业的奖励,其他内容不变建筑业政策由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被省里监测到,全部去掉不再执行;农业政策由3条调整为2条,且2条政策均为新政策;金融政策去掉了“支持保险业发展”1整条,同时去掉了“支持创业担保贷业务”相关内容,其他内容不变;招商引资政策“飞地”分配政策中引入方和落地方分配比例由“6:4”调整为“5:5”,同时增加“实际使用外资奖励”1条新政策,其他内容不变;纳统政策整体调整为统计政策,且均为新政策;具体政策内容详见《沂源县2024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

四、资金测算

初步测算,2024年奖励扶持政策需兑现资金总额3460万元,其中:工业政策395万元,农业政策215万元,服务业政策330万元,金融政策270万元,新经济政策60万元,科技创新政策1065万元,招商引资政策1100万元,统计政策25万元。

      《沂源县2023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源政发〔2023〕1号)文件有效期满,近期,县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领域内2024年度拟实施的奖励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反复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沂源县2024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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