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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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4-54515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0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名称 | 种类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承办机构 | 办理程序 | 时限 | 救济渠道 |
1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2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3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4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5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6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7 | 粮食库存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8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9 | 对军粮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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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军粮财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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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2.【部委规章】《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2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3.【部委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3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4 | 煤矿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部委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5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3号)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n(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n(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n(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n(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n(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6 |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n(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管道保护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n(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n(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确定能够立即排除的,责令立即排除;因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排除。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7 |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8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19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3年5月修订)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20 | 煤矿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21 |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22 |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23 | 对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党中央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3.【国务院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24 |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
25 |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上以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1-12月 | 1、行政复议 部门:沂源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安民路11号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3258353 2、行政诉讼 部门:沂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89号 电话:0533-3259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