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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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1-5394598 | 文号: | 源发改发〔2021〕111号 |
发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备案号: | YYDR-2021-003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教育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源发改发〔2021〕111号
各学区、局属各幼儿园、新城路幼儿园、鲁山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1〕51号)等政策要求,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管理权限
(一)县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属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元/生.月
类别等级 |
实行财政拨款的幼儿园保教费 |
实行财政补助的幼儿园保教费 |
住宿费 |
省级示范幼儿园 |
360 |
390 |
60 |
省一类幼儿园 |
300 |
330 |
50 |
省二类幼儿园 |
24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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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类幼儿园 |
200 |
220 |
40 |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填写《沂源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1),报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校车服务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五、报销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幼儿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以父母双方是否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依据,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园影响。父母双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规定标准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由抚养一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六、其他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七、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园家长另行收费;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发改、教育、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沂源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源发改发〔2019〕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沂源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教育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
沂源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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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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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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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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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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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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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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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模 (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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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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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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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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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申报标准 |
核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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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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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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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十佳”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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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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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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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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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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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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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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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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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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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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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办幼儿园填表一式4份,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和幼儿园各1份。
2、部门联合审核的,按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的顺序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