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沂源县财政局关于明确沂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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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19-1832021 | 文号: | 源发改发〔2019〕76号 |
发文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备案号: | YYDR-2019-003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沂源县财政局
关于明确沂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源发改发〔2019〕76号
各街道、镇教体办,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18〕18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发〔2019〕140号)、《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源价字〔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财务公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县省级示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每月不得超过650元,市级示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每月不得超过600元,市级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每月不得超过480元,市级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每月不得超过42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得超出最高限价标准,下浮不限。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照同等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
二、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不再退还。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
三、做好收费公示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两个月,将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保教费调整,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并告知幼儿家长。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向幼儿园学生家长另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学生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
(二)县发改、教育、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发改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收费开展动态监测或办学成本调查时,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8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沂源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