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大张庄镇地震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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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5260699/2021-520533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
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张庄镇2021年度地震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村、镇直各部门及单位:
为确保大张庄镇2021年度防震减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大张庄镇农业丰收、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特制定《大张庄镇2021年度地震应急预案》。望各办事处、各村、镇直各部门及单位按照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0日
大张庄镇2021年度地震应急预案
为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二、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张庄镇2021年度地震应急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大张庄镇设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镇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大张庄镇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大张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镇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事发地村、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村、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大张庄镇政府。
(二)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镇政府领导(Ⅰ级、Ⅱ级响应时由 党委书记担任,Ⅲ级、Ⅳ级响应时由镇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
副指挥长:镇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Ⅰ级、Ⅱ级响应时增加镇政府党委委员、副镇长担任)。
成 员:应急办、综治办、卫生院、农业办、村委办、环保站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3.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1)领导全镇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协调非灾区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市政府、县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对口支援;
(15)建议镇政府呼吁周边、上级政府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镇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事项一般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3.3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应急办、综治办、卫生院、农业办、村委办、环保站等有关部门和镇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村(办事处)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协调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村(办事处)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人防、气象、通信、煤炭、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5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镇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镇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村(办事处)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灾区防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防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3.6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政府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内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镇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四、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4.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县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县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村(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村(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镇应急办、安监站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或请求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
4.5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等 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置人员 |
地震烈度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国务院、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Ⅶ~Ⅷ |
6.0≤M<7.0 |
Ⅱ级响应 |
省、市防震救 灾指挥部 |
较 大 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M<6.0 |
Ⅲ级响应 |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 般 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 |
Ⅳ级响应 |
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
五、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报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镇应急办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镇政府根据省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镇长任指挥长,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村(办事处)政府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5.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村(办事处)政府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及镇应急办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视情况(特别重大或紧急)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权利人为现场最高指挥。
(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镇应急办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镇应急办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环保站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6)财政所:牵头后勤保障与安置组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5.1.3应急部署
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村(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5.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立即组织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镇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驻滨部队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卫生院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镇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镇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应急办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中(小)学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财政所、民政所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村两委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村(办事处)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交通运输。交通中队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5)治安维护。派出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新闻宣传。党政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社会动员。镇政府动员镇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办)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防震救灾活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按照规定通过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总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8)损失评估。财政所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9)恢复生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10)防疫。卫生院按照职责分工对地震区域进行防疫、疫情监测。
5.1.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镇应急办向县、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省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消防救援大队。镇应急办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镇政府根据县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镇长任指挥长,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村(办事处)政府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5.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村(办事处)政府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及镇应急办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视情况(特别重大或紧急)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权利人为现场最高指挥。
(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镇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镇应急办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镇应急办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应急部署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保护重点目标。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村(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县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5.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镇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组织灾区附近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院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镇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
(3)人员安置。镇应急办、安监站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镇应急办指导村(办事处)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4)交通运输。交警中队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5)治安维护。派出所指导灾区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新闻宣传。党政办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7)损失评估。财政所指导灾区镇(办)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8)烈度评定。镇应急办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9)恢复生产。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2.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镇应急办向县、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镇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镇应急办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镇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当发生4.0≤M<4.5地震时,镇应急办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当发生4.5≤M<5.0地震时,镇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镇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村(办事处)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村(办事处)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村(办事处)政府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及镇应急办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镇应急办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5.3.3应急部署
(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2)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地震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就近参加防震救灾。
(3)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县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5.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卫生救援。卫生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镇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派。
(3)人员安置。镇应急办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村(办事处)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4)交通运输。交警中队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5)治安维护。派出所指导灾区公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损失评估。财政所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烈度评定。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的工作。
(8)恢复生产。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3.5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镇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镇应急办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村(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村(办事处)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6.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镇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镇政府、村(办事处)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6.3 资金与装备物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防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镇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镇政府部门可直接调用的主要物资装备(见附件)
6.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培训及演练的组织部门由应急办负责。
6.5 应急避难场所
镇政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