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发〔2023〕41号 

 

各党建共同体、各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镇人民调解员等级制管理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调动全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保稳定、护法治、促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附件2)的规定,决定在全镇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首次评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定范围

全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符合《评定办法》要求的有关条件的在岗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村居法律顾问等。

二、评选时间和方式

第一阶段:报名(2023年9月6日—9月15日)

由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根据《评定办法》(附件2),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附件3)(一式两份),向司法所提出申报。

第二阶段:初评(2023年9月18日—9月25日)

司法所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报经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初评,经审核通过后于9月25日前向县司法局推荐(附件3、4、5),并对拟推荐等级调解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评审(2023年9月26日—10月10日)

根据初评结果确定入围人员,其中一、二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于10月9日前向市司法局推荐(附件4);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评定,评定结果(附件5)于10月1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1.要深刻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把等级评定工作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顺利实施。

2.各等级的人民调解员的比例控制和限定名额。首次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的原则上控制在本地调解员总数的1%以内,三级人民调解员一般不超过2%,四级人民调解员一般不超过5%。

3.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把握好材料报送的时间节点,将等级调解员评定的证明材料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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