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档案馆
标题: 利用档案收费标准
索引号: 12370323MB28781831/2008-12273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08-05-27 发布机构: 沂源县档案馆

利用档案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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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档案收费标准

 

根据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淄价字〔20077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档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现将档案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1、调阅档案收费标准为:每卷次4元(单份文件装订的,每件次2元);资料每册次4元;缩微胶片、录音带、录像带每盘次50元;电子档案每卷件次0.5元;所用档案限在馆内使用5天,超过5天后重新按以上标准计费。

2、档案复制费:复印档案除收取档案保护费外,另收取复印费。收费标准为:建国后档案,B5纸每页0.5元;A4纸每页0.6元;B4纸每页0.8元;A3纸每页1元;复制图片每幅10元、图纸每幅20元、票证每张30元;拷贝、下载电子档案,每份文件收取3元。

3、出具证明材料,复印一般档案、资料每份20元;出具房、地、财产及债务等证明材料,根据额度大小收费,每份200400元。

4、咨询费:每人次10元。

5、来函(电)查询费。除按标准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费或证明费外,另收查询费(15/次)和邮寄费。

 

                         00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