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档案馆
标题: 沂源县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制度
索引号: 12370323MB28781831/2019-18360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档案馆

沂源县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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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制度

      一、利用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的档案、资料。

二、本馆采取阅览室阅览,制发档案复制件,制发档案证明,参考咨询、分发目录、电话调卷、开架阅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利用。

三、接待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调卷及时准确,并要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密关系。

四、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在阅览室进行,档案资料非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馆长批准,并严格办理借阅手续。

五、利用者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和复制档案,如有需要,一律由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件,并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六、利用者需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原件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撕毁、折叠、污染、涂改档案、资料和自行拆卷。

七、本馆保管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摘抄的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准转借。

八、管理人员要及时收回所提供利用的档案资料,认真检查清点办理好退还手续,发现档案损坏等现象,要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九、利用照片档案、录像带、录音带、缩微胶片、电子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引用时须注明来源。

十、利用非开放档案,严格按照《非开放档案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利用者认真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工作人员定期分析利用情况,选编《档案利用典型实例》,不断提高档案资料利用效益。

十二、不符合查阅手续者,档案管理人员可拒绝查阅,有意损坏或窃取档案者,将依据《档案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