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采购”机制应用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源财采〔2023〕12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05XQ/2023-5379511
成文日期
2023-07-06
发文日期
2023-07-07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采购”机制应用管理的通知
源财采〔2023〕12号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创造更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预采购”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采购的含义
预采购模式是指在资金预算批复之前,对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确有资金保障的项目,可以提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直至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环节,财政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批复下达项目预算资金,采购双方据此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二、预采购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预采购模式:
(一)预算已批复或确定,尚未正式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未来将一次下达完整指标的;
(二)采购预算需分年度或分次下达,但采购项目组织活动需一次完成的(含一签多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采购预算分别下达至不同使用单位,但需要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的(统采分签、联合采购);
(四)履约结束前无法确定合同总额,以单价、折扣率、费率为依据计算合同金额的;
(五)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第一阶段采购工作;
(六)对未来有可能使用债券指标的项目,及依据审计结果作为支付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预采购执行流程
预采购执行机制与正常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执行流程基本相同,包括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发布采购意向、开展需求调查、备案采购计划、项目立项分包、发布采购信息、备案采购合同等,其不同要求主要如下:
(一)发布采购意向。预算单位在“采购意向”内选择“发布采购意向”,编辑并发布采购意向。对于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意向的“备注”中作出提醒。
(二)备案预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内选择“预采购计划”,按照系统内置要求填报相关要素,并经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备案确认。备案预采购计划需附《政府采购预采购计划申请表》(见附件)和预采购情况说明,详细说明项目概况、预采购适用情形、项目开展理由、资金来源、资金保障年限、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等。
(三)录入总括合同。总括合同指政府采购指标未下达或未全部下达,以及暂无法确定合同总金额时签订的不包含资金支付有关内容的合同。预算单位在“采购合同”内选择“合同维护”,录入总括合同。
(四)关联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下达后,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内选择“预采购关联”,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预采购计划的关联操作。对于拟分次下达指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根据指标下达情况分次进行预采购关联,每次预采购关联的预算金额需等于拟签订的支付合同金额。
(五)录入支付合同。支付合同指根据总括合同和资金指标下达情况,签订的有明确金额和付款批次的合同。预采购关联完成后,预算单位在“采购合同”内选择“合同维护”,录入支付合同。
四、注意事项
(一)坚持预算先行。各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二)确保减支节用。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向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确保采购需求科学合理、资金使用厉行节约。各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支出,精打细算,严格把关采购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资金适配度。
(三)实行告知提醒。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对于适用预采购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意向和采购文件中提示“采购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存在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
(四)按规定填写表格。对于预采购的项目请同时规范填写附件1政府采购预采购计划申请表和附件2沂源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核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预采购计划申请表
沂源县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