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沂源县企业财政贡献奖政策》的通知

源财办〔2021〕3号  

 

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领导团队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并依法足额纳税,根据县政府2021年第58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突出“五个优化”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政策》,县政府设立企业财政贡献奖,由县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现将《沂源县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县财政局。

 

附件:沂源县企业财政贡献奖政策

                          

                                                                              沂源县财政局

2021年49

 

附件

沂源县企业财政贡献奖政策

 

一、奖励主体

全县生产经营正常、无一票否决事项、依法足额纳税的企业(房地产销售企业除外)。有多家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原则上以企业集团为奖励主体,奖励主体一经确定,以后不再进行更改。

二、核算依据

依据税务部门当年缴入国库的数据,核算企业实现的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受奖条件

1.企业当年实现的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50万元,且比前三年同口径平均数增长10%(含)以上。

2.企业享受的以税收为核算依据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财政贡献奖核算时予以扣除;若以后年度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涉及到往年已兑付的财政贡献奖的,在核算新的财政扶持政策时需扣除已兑付的财政贡献奖。

四、奖励办法

财政贡献奖按超额累进方法分段进行核算。企业实现的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3%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1%奖励,累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奖励用途

企业财政贡献奖主要用于企业领导团队奖励,原则上50%奖励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由企业自主分配。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参照企业财政贡献奖的办法,自筹资金对领导团队进行奖励。

六、资金来源

企业财政贡献奖由县财政负担并统一兑付。

 

本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