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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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我单位牵头起草了《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向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提出意见建议的,要留下姓名、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征集期限:2024年3月11日至4月11日

联系电话:0533—3241141

    箱:yyjtjbgs@zb.shandong.cn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311  

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

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字〔2023〕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已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管理与利用,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

第三条 校园校舍属于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与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校园校舍。

第二章 校园校舍管理

第四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要全面核查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情况,详细登记校园校舍的地理位置、用地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使用现状,建立校园校舍档案,做到一校一档,同时,向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要建立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定期排查制度,安排专人管理,及时掌握校园校舍的现状,对发现破坏或擅自改变校园校舍用途的行为,及时上报辖区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辖区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校园校舍要及时维修维护。

第六条 按照“一校一案”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新增已撤并停办的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及时更新建立档案。对于拆除、出租、划转等处置盘活的校园校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建立台账,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平台资产的维护更新,确保账物相符。

第三章 校园校舍处置与利用

第七条 对于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处置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属于国有资产,未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不得私自另作他用。对于已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校园校舍,依规划转给属地政府。

2.教育优先原则。根据办学需要,充分提高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利用率,教育内部优先调剂使用,可用于改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等公益性教育机构。

3.一事一议原则。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方便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可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对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进行处置,所得费用均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对于出租的校园校舍,因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时,租赁单位应无条件及时归还用于教育。

4.建筑主体不变原则。适用于出租的校园校舍,任何租赁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校园主体设施,如需改变建筑现状或新建其他建筑,必须报县政府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八条 对于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利用及处置程序,采取以下办法:

(一)拆除。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园校舍,一律按程序立即拆除。在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需拆除的,经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程序如下:

1.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拆除申请,县政府审核。

2.由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手续办理完成后组织实施。

(二)出租。对已不适合用于教育事业但有利用价值的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通过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由学区按法定程序进行出租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程序如下:

1.需出租的校园校舍由学区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交县教育和体育局,并附学区党委(党支部)会议记录。

2.县教育和体育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学区)签订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分别交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备案。

4.手续办理完成后组织实施。

(三)有偿转让。依据《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程序如下:

1.由学区(学校)提报有偿转让申请,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论证同意后,提报县政府审核。

2.由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3.手续办理完成后组织实施

(四)划转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对于已经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校园校舍,划转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乡村文化场所卫生室、养老院、学农基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程序如下:

1.由学区(学校)提报划转申请,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论证同意后,提报县政府审核。

2.由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手续办理完成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上缴同级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处置完成后,应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处置,优先服从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章 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登记造册,统筹做好校园校舍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做好校园校舍资产评估备案、处置收益使用监管,落实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维修维护和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校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核实、确认以及规划利用,并指导相关单位按程序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处置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属地政府参与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登记造册及制定处置实施方案,负责化解和处理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问责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已撤并停办或即将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

第十九条 此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县政府所有。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城乡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满足群众对高质量、多元化教育的需求,搬迁撤并了一批规模过小或条件较差的中小学幼儿园,导致部分校园校舍出现闲置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动态管理,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特制订《《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旨通过县级层面统筹管理使用,确保闲置校园校舍依法依规有效处置利用,推动实现闲置校园校舍资源利益最大化。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字〔2023〕4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字〔202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学习借鉴有关地区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处置的经验做法,咨询市级教育部门专家后制定草稿。《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于2024年3月11日在县政府网站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征集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4月11日24时,未收到意见建议。2024年3月12日,向12个镇办、街道和4个部门下发了征求意见建议的函,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意见建议3条,大张庄镇提出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在局内部初步合法性审核后,县教育和体育局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文件草案并建议提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说明

《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突出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校园校舍管理,聚焦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过程性管理并明确要求;第三部分为校园校舍处置与利用,从处置原则、处置办法、处置程序等方面,明确了对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处置与利用的要求;第四部分为明确责任,确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为办法的顺利、有效实施保驾护航;第五部分为违规处理与问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了处理建议;第六部分为附则,阐明生效之日、法律服从和解释权问题。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城乡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满足群众对高质量、多元化教育的需求,搬迁撤并了一批规模过小或条件较差的中小学幼儿园,导致部分校园校舍出现闲置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动态管理,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特制订《《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旨通过县级层面统筹管理使用,确保闲置校园校舍依法依规有效处置利用,推动实现闲置校园校舍资源利益最大化。

        《沂源县已撤并停办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管理办法》于2024年3月11日在县政府网站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征集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4月11日24时,未收到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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