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交警大队草拟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话:0533-3240020(工作日);邮箱:jjdd@zb.shandong.cn。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3年10月13日24:00。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
2023年10月9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管控区域
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以西,振兴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至振兴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北,瑞阳路(含)(瑞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至瑞阳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西,沂河路(不含)(沂河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至沂河西路路段)以北,沂河西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管理规定
(一)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全天禁止驶入禁行管控区域。
(二)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通行或停靠的,按要求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两个时段外,允许驶入禁行管控区域,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三)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四)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驶入兴源路(兴源路与振兴路路口至兴源路与南悦路路口)。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禁行管控区域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三、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沂源县城区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示意图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通告”的出台背景
2022年11月14日印发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拖拉机、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中心市区路段通行的通告》,将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创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亟需对货运车辆禁行限行区域进行调整,修订完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内容。
二、“通告”的出台依据
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1.禁行管控区域
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以西,振兴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至振兴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北,瑞阳路(含)(瑞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至瑞阳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西,沂河路(不含)(沂河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至沂河西路路段)以北,沂河西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2.禁行管理规定
(一)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全天禁止驶入禁行管控区域。
(二)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通行或停靠的,按要求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两个时段外,允许驶入禁行管控区域,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三)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四)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驶入兴源路(兴源路与振兴路路口至兴源路与南悦路路口)。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禁行管控区域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3.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请相关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交警大队草拟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截至2023年10月13日征集结束,未收到意见反馈。
无
无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中型、重型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管控区域
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以西,振兴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至振兴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北,瑞阳路(含)(瑞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至瑞阳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西,沂河路(不含)(沂河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至沂河西路路段)以北,沂河西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管理规定
(一)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全天禁止驶入禁行管控区域。
(二)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通行或停靠的,按要求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两个时段外,允许驶入禁行管控区域,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三)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四)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驶入兴源路(兴源路与振兴路路口至兴源路与南悦路路口)。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禁行管控区域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三、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4日印发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沂源县城区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示意图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 10月24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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