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固定资产流失,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征示意见稿,现向公众和各部门征求意见。公众可直接在“我要发表意见”栏目中填写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日。
联系电话:0533-3237887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固定资产流失,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7〕46号)、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所购置的有形固定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所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县公共服务中心购置的空调、电脑、打印设备、投影设备、办公桌椅等,镇村服务站点购置的电脑、货架、桌椅等设施,物流配送中心购置的车辆、监控、分拣等设施,以及在组织农产品上行过程中购置的分拣、包装、运输、产品检测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权属分离,统一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配置由承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配置,承办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只有资产使用权、支配权。资产使用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固定资产采购通过询价、比价、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资产巡查和检查工作,推动固定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承办企业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和支配,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检查和盘点。
第八条 承办企业不得将该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或私自转移。
第九条 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并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承办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按相关规定核算固定资产价值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数量增减、损坏情况上报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项目固定资产处置应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由承办企业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起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拍卖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采用报废折旧的方式进行处理,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设备报废处理参照《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源财〔2020〕8号)规定年限进行报废处理;项目采购车辆参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执行,使用期限超过12年或行驶50万千米以上的可以申请报废处理,其余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使用说明年限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因上级文件精神变动或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办方退出等原因,需提前处置的相应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拍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由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使用方下达整改通知书;一旦发现固定资产转移、故意损坏等问题,有权收回固定资产,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是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一、出台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有利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化解城乡矛盾,实现共同富裕,而电子商务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路径,可以有效促进农村产业转型升级,降低农村商贸的准入门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县出台了该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切实加强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止遗失或被窃,确保固定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办法。
三、决策依据
1、《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鲁财工〔2017]46号)
2、《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9〕128号)
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9〕27号)
4、《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鲁财资〔2011] 78号)
5、《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源财〔2020) 8号)
四、起草过程
本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的意见,并在沂源县政府网-政务公开-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一栏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均无意见。
五、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7〕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沂源县实际制定,对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处置做了明确规定,由承办企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要求办理,旨在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固定资产流失。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是讲解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实行的原则、固定资产使用权、支配权的区分。
二是明确固定资产配置需要遵循的原则、固定资产采购可以采用的方式。明确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第一分负责人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任务以及每年需要组织的活动和频次要求。
三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承办企业具体任务和要求。
四是对固定资产处置应该遵循的法律等进行说明, 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和对资产处置的方式,并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文件执行的范围
本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采购的方式,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的方式,使用过程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起的作用,承办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理等进行说明。固定资产实行“权属分离,统一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配置由承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配置,承办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只有资产使用权、支配权。
七、解读人
沂源县商务局 联系电话:0533-3237887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固定资产流失,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7〕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9〕128号)。
截至2023年3月2日,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3年4月3日,在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中研究决定。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固定资产流失,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7〕46号)、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所购置的有形固定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所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县公共服务中心购置的空调、电脑、打印设备、投影设备、办公桌椅等,镇村服务站点购置的电脑、货架、桌椅等设施,物流配送中心购置的车辆、监控、分拣等设施,以及在组织农产品上行过程中购置的分拣、包装、运输、产品检测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权属分离,统一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配置由承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配置,承办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只有资产使用权、支配权。资产使用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固定资产采购通过询价、比价、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资产巡查和检查工作,推动固定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承办企业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和支配,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检查和盘点。
第八条 承办企业不得将该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或私自转移。
第九条 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并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承办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按相关规定核算固定资产价值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数量增减、损坏情况上报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项目固定资产处置应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由承办企业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起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拍卖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采用报废折旧的方式进行处理,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设备报废处理参照《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源财〔2020〕8号)规定年限进行报废处理;项目采购车辆参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执行,使用期限超过12年或行驶50万千米以上的可以申请报废处理,其余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使用说明年限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因上级文件精神变动或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办方退出等原因,需提前处置的相应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拍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由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使用方下达整改通知书;一旦发现固定资产转移、故意损坏等问题,有权收回固定资产,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7日是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6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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