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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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交警大队草拟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话:0533-3240020;邮箱:jjdd@zb.shandong.cn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2116日24:00。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

                           2022年11月1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工程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管控区域

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以西,振兴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至振兴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北,瑞阳路(含)(瑞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至瑞阳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西,沂河路(不含)(沂河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至沂河西路路段)以北,沂河西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管理规定

   (一)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全天禁止驶入禁行管控区域。

   (二)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通行或停靠的,按要求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后除每日7时至830分、17时至1830分两个时段外,允许驶入禁行管控区域,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三)对达不到国排放标准的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四)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驶入兴源路(兴源路与振兴路路口至兴源路与南悦路路口)。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禁行管控区域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三、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日。

附件:沂源县城区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工程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示意图

一、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解决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有效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禁行管控区域为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以西,振兴路(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至振兴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北,瑞阳路(含)(瑞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至瑞阳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路段)以西,沂河路(不含)(沂河路与瑞阳路交叉路口至沂河西路路段)以北,沂河西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二是禁行管理规定,对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分类分情况说明。三是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处罚。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工程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

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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