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当面、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提出意见建议的,要留下姓名、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5月27日-2022年6月7日
联系电话:0533-3223545
电子邮箱:yyxgtjdj@zb.shandong.cn
信函邮寄地址:山东省沂源县健康路3号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接待地点:沂源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测绘与登记利用科
联系人:张光营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7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依法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原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已经进行转移登记,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移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待转移时再收取。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1.申请登记的住房属“房改房”(不含平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交易价格以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的价格确定。
2.申请登记的住房属“房改房”且为平房的,按照房屋建成时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面积缴纳出让金。
3.申请登记的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国有村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
1.200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县城城区内国有村建成的住宅楼,有土地权属来源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先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已办理房产登记的住户,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按住房坐落位置的现行基准地价×建筑面积×20%缴纳土地出让金。
2.2008年1月1日后,在县城国有村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对外出售的,由购房户按照建房时评估的楼面地价×建筑面积(不含储藏室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F=P×S÷C×40%。F为土地出让金,P为房屋建成时房屋所在宗地的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S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C为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
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非独立成宗的平房、独栋式住宅和1-3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7;4-6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5;7-11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8;12-18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2;19层及以上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9。
四、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
五、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的确定,
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为建房时间加70年,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
六、本通知自2022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 日。
附表:房屋建成时间与执行政府基准地价文件表
2022年5月 日
附表
房屋建成时间与执行政府基准地价文件表
房屋建成时间 |
执行基准地价文件 及公布时间 |
备注 |
2004年12月31日前 |
淄政办发[1998]110号 1998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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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 至2007年6月15日 |
淄政发[2004]279号 200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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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6日 至2011年4月25日 |
淄政发[2007]40号 2007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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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 至2014年4月30日 |
淄政发[2011]30号 2011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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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至 2017年7月31日 |
淄政发[2014]5号 2014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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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至 2020年9月14日 |
淄政发[2017]7号 201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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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后 |
淄政发[2020]10号 2020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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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在沂源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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