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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0-5395077 文号: 源政办发〔2020〕14号
发文日期: 2020-08-10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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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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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本县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县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山东省旅游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淄博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涉旅单位在从事组织和接待境内外游客活动中,因各类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港澳台或外国游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5 基本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5.2  属地为主,就近处置

   接到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报告的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救援的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事件发生地政府为主,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5.3  服务大局,协同应对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维护沂源形象。

   1.5.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涉旅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整体救援能力。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涉及全县性、跨地区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为遭遇旅游突发事件的旅游者提供救援;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指导做好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统一安排,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的组织工作等。

   (2)县委统战部: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工作;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4)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应急救助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森林火灾、山体滑坡及崩塌等灾害造成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和救援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职责参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县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指挥部;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确定救治方案;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9)县商务局:协调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处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11)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牵头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演练,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旅单位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2)县应急局:负责依法针对旅游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13)县水利局:及时发布汛情,负责涉及水库、河湖水域的A级旅游景区(点)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及救援等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并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县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负责或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6)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辖区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2.2 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能是:负责制定全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保证其切实可行;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整理、适时发出本县行政区域内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警告或警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及时收集、快速核实信息,迅速向县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和实施县指挥部的决策;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救援信息;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联系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县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由宣传报道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抢救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救援专业组组成。

   3  预警发布

   3.1 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2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涉旅单位要逐个通知接待的旅游者和本单位员工。

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和Ⅱ级预警须报请县政府决定和部署。

   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县、行业、部门和涉外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报上级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共享

   4.1.1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  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  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  先期处置

   4.2.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县指挥部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旅游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3  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4.3.1.1  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食物中毒危害特别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3.1.2  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3  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4  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2  分级响应

   沂源县旅游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4.3.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政府视情成立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及时将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县政府。

   4.3.2.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指挥部与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政府。

   4.3.3  响应等级调整

   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等级调整由县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应急响应一般程序

   (1)通知成员单位,领导到场;

   (2)组织现场救援;

   (3)县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现场信息报县指挥部;

   (4)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领导小组;

   (5)报告事件发生原因、救援和善后等情况。

   4.4.2应急分级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县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长及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件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县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4.5  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  应急结束

   4.7.1  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县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7.2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县指挥部,经县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县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涉旅单位等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与报告

    县指挥部会同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县指挥部向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事件经过及处理;(2)事件原因及责任;(3)事件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5)改进措施和建议;(6)事件遗留问题及其他。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对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建本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县指挥部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交通部门、旅游交通企业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  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7.1.1  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涉旅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2  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各类涉旅单位等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涉旅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表扬。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县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