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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减税降费政策梳理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3-54017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1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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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梳理

发布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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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要点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3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融资担保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4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政策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6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7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8 民航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9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0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11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2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山东省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14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15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6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7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8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9 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1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2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3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4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25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山东省政策)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26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27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8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9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30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企业所得税
1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3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4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5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意:企业享受研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在原有两个享受时点(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月份预缴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F
7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8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9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10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11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1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山东省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13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山东省政策)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14 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5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个人所得税
1 提高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 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税政策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3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4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5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税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6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7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8 个税汇算有关政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9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10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政策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11 个体工商户2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12 疫情防控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14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15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山东省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1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山东省政策)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17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其他类税收政策
1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半征收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2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4 证券交易印花税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5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6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7 民航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9 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1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第34号)
11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注意:(财关税〔2023〕5号)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12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 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政策文件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4 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5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16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17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18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9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山东省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20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山东省政策)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21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2 减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3 新能源汽车免征、减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