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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文物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1-521054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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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文物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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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政事权限关系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备注

 

 

 

党建工作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1.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健全党对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

2.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把党的建设要求写入事业单位章程。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推进党的政治建设。

2.深化理论武装工作。

3.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

4.建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1.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强化自我约束。

2.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县委工作要求。

3.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

4.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中之重,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

5.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6.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7.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

8.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强化日常教育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9.以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设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的党支部。

10.选优配强党组织班子。

11.充实党务工作力量。

12.完善培养激励机制。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3.《关于推进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督导党组织建设工作

1.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机关党委要统筹谋划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经费场所保障等工作。机关纪委要担当作为,依纪依规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2.落实好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推动党建和业务联动式评价,把党建工作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方面。重视党建工作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选拔任用的导向作用。

3.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通过单独建、联合建等方式建立健全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

 

《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干部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
做好干部教育培训;
3.
做好干部日常监督。

1.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事业人员后备干部。

2.对事业单位人员做好教育工作。

3.严格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抓好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纪律规矩教育,落实全覆盖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八小时外监督力度,增强提醒函询诫勉力度、持续抓好干部作风整顿,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大惩处。

4.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的管理监督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干部职工内部管理制度。

1.拟定干部人员配置与岗位职责。

2.根据干部业务能力水平、日常表现对职工进行评价。

3.对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提出考核意见。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3.《事业单位奖励规定》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3.领导班子职数批复备案;

4.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设置批复;

5.在册人员增减监管;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批复备案;

7.发布录用通知文件。

1.组织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社会兼职等事项的管理监督,负责对事业单位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批复领导班子职数、编制数,负责核准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

3.机构编制部门及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并备案;

4.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批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并对拟聘任人员备案;核准拟录用人员名单,发布录用文件。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6.《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69号)

 

 

 

 

收入分配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审核收入分配方案。

审核年度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分配方案。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拟定收入分配方案。

拟定年度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分配方案。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安排。

2. 县人社局负责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相关工资待遇;核定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

1.县财政局根据定员情况和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定县级预算单位的日常公用支出需求,并以其综合财力统筹安排。

2.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退休、退职政策以及离休费待遇政策。

3.负责县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

4.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等工作。

5.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财务资产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指导工作

1.负责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预决算,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资产管理,制定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3.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负责本单位财物资产管理

负责本单位财物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审批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负责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3.负责审计监督。

1.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等监督检查工作;

4.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对重要领域、重大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力度。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事业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业务运行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对下属事业单位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指导文物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2.对文物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物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人事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承担全县文物收藏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为制定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2.承担全县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承担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整理和申报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相关工作;

4.承担全县的考古勘探和发掘申报工作,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的意见建议;

5.承担全县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工作;举办文物展览,加强对外交流,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展示职能,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6.承担全县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的普查、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工作,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7.开展博物馆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台账、智慧讲解系统和线上展览等平台,创新文物管理和展览形式;

8.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工作;

9.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

10.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积极参与文物挖掘保护与利用,公安、财政、发改、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