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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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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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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章程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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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节  监督机构及运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第一名称是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第二名称是沂源县沂源猿人溶洞群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第三名称是沂源县鲁山国家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类别是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单位住所是沂源县南鲁山镇望峰路

第五条  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9万元

 本事业单位的登记监管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单位的宗旨是:承担对林场范围内森林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抚育与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林业科研项目;林地管理和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旅游管理。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或公益服务事项,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十二  本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服务定位是: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沂源。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有0条支持保障事项;有0条综合执法事项;有0条经营服务事项;有9条公益服务事项,其中直接服务9条;依申请服务0条,列明了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公益服务事项形成社会保障类型的公益服务清单,通过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电话是0533-3680898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中共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党支部(以下简称:“单位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组织机构,是单位的领导核心

单位党组织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理论学习制度,推动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  发挥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 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单位党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建工作力量,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需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举办单位

 

二十  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实行中国共产党国有鲁山林场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决策机构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场长办公会

单位党支部职责: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加强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挥单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鲁山林场场长办公会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审议确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查单位职责内的有关业务活动,确定向县自然资源局汇报提交的内容及形式;

(四)讨论决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党组织3人组成,其中党支部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他党组织负责人有支部委员2人产生方式为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综合科单位党支部日常办事机构

党支部书记主要权责为: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林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和组织生活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林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林场文化建设工作计划。

(二)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林场事业健康发展。

(三)完成上级党委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支部委员会委员主要权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落实支委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按照支委会分工,自觉履职尽责,完成分管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为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场长,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责人为副场长2名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权责为: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林场班子会议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场长在场长领导下,按分工进行工作,场长外出时,指定副场长履行场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党章党规等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党支部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按照党支部工作安排,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综合林业技术科 旅游服务科、鲁山营林区、孟坡营林区、芦芽营林区6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性内设机构为综合科,业务性内设机构为林业技术科 旅游服务科、鲁山营林区、孟坡营林区、芦芽营林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管理和运行机制,发挥党组织统领作用,重大事项党组织决策后,通过林场场长办公会会议进行部署推进,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节 监督机构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为县纪委派驻四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为中国共产党沂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机制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共青团基层组织,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管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三十  本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由主管部门单独建账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二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十三  单位财务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三十四  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三十五  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六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七  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三十八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开展人员聘任,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信息公开

 

四十  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五)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四十二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四十三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四十五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附  则

 

四十八  本章程经2021528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场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四十九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场长办公会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审核(章): 

 

 

20215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