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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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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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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节  监督机构及运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是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类别是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单位住所是沂源县历山街道育才街9-2号

第五条  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767.6万元

 本事业单位的登记监管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规划技术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相关规划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规划条件出具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建筑工程方案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级以上立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及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或公益服务事项,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十二  单位职能定位 坚持规划先行、转变工作作风、服务发展大局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有8条支持保障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电话是0533-3258800。

 

 

 党的领导

 

第十 中共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组织机构,是单位领导核心          

单位党组织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理论学习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  发挥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 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单位党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建工作力量,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需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举办单位

 

二十  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实行中国共产党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党支部 领导下的行政人负责制 本单位决策机构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  

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党支部职责包括:

    1、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2、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3、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4、党组织特别是书记要把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5、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审查单位职责内的有关业务活动;

 3、确定向自然资源局汇报提交的内容及形式;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党组织5人组成,其中党支部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选举党支部副书记1产生方式为选举他党组织负责人有3人产生方式为选举。党支部下设综合科,为单位党支部日常办事机构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权责为:

1、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2、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3、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4、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的主要权责为:

  1、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2、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主任 ,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负责人为2名副主任,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权责为: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3、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其他负责人权责为:

 1、协助主任工作;

 2、分管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综合科、总体规划科、详细规划科等5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性内设机构为综合科,业务性内设机构为总体规划科、详细规划科、建筑工程科、工程勘验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管理和运行机制,发挥党组织统领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检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节 监督机构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为县纪委派驻四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机制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共青团基层组织,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管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三十一  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由主管部门单独建账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三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十四  本单位财务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三十六  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八  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三十九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开展人员聘任,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信息公开

 

四十一  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四十二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四十三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四十五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附  则

    四十八  本章程经2021528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四十九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沂源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审核(章): 

 

 

20215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