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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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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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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节  监督机构及运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类别是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沂源县鲁山路8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事业单位的登记监管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贯彻实施并宣传《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制度、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查询、汇交和共享等公益服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争议案件调查、取证、处理的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县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或公益服务事项,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定位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民利企、高效务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有5条支持保障事项;有0条综合执法事项;有0条经营服务事项;有2条公益服务事项,其中直接服务0条;依申请服务2条,列明了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公益服务事项形成的公益服务清单,通过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和沂源县政府网站、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电话是0533-3232378。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中共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组织机构,是单位的领导核心。

单位党组织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理论学习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发挥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单位党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建工作力量,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需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实行中国共产党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的行政人负责制,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办公会。

单位党支部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并宣传《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制度、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事务性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

(三)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指导工作,承担县域范围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工作。

(四)承担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争议案件调查、取证、处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密和管理等工作。

(六)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承担信息发布及办公自动化和网络管理等工作。

(七)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查询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汇交和共享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信息化服务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县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党支部由21人组成,其中党支部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党员选举。其他党组织负责人有组织委员、宣统委员2人,产生方式为党员选举。党支部下设办公室,为单位党支部日常办事机构。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沂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权责为:

(一)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带领全体工作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决定;

(二)负责制定中心业务及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召开中心会议,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抓好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增强业务水平;

(五)抓好勤政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六)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汇报,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综合科登记服务科、权籍调查科、权属调处科、档案服务科技术保障科6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性内设机构为综合科、技术保障科,业务性内设机构为登记服务科、权籍调查科、权属调处科、档案服务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从职责履行、业务流程、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高工作效能,转变服务理念,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协调运转。

 

第二节 监督机构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为县纪委派驻四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为举办单位机关纪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机制运行。

第二十八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由举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开展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完善大会运行机制,保障职工的参与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置工会和共青团基层组织,由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管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收入为财政拨款,不实行独立核算,由主管部门单独建账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不设独立财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开展人员聘任,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五)年度财务报告;

(六)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中共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审核(章):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