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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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1-52107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 |
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节 监督机构及运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类别是沂源团县委机关所属股级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沂源县城历山路2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整(壹万元整)。
第七条 本事业单位的登记监管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青少年服务工作,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青少年发展规划、青少年工作、青少年思想动态发展。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服务机关运行的能力,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职能定位是围绕中心、加强示范引领、服务青少年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有3条支持保障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电话是0533-3241189。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沂源县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章程;贯彻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成长发展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配合团县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权责为: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综合科1个内设机构。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从职责履行、运行程序、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协调运转。
第二节 监督机构和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为沂源县纪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为沂源县纪委监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机制运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置工会和共青团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管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收入为财政拨款,不实行独立核算,由举办单位单独建账,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开展人员聘任,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五)年度财务报告;
(六)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30日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沂源县青少年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审核(章):
202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