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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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1-521070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 |
沂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节 监督机构及运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沂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类别是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沂源县鲁山路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132万元。
第七条 本事业单位的登记监管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人力资源供求、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等事务。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公益服务事项,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或公益服务事项,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单位无支持保障事项;无综合执法事项;有26条公益服务事项,其中依申请服务26条,无直接服务事项,列明了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公益服务事项形成社会保障类型的公益服务清单,通过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沂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电话是0533-3223048。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中共沂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组织机构,是单位的领导核心。
单位党组织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理论学习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发挥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单位党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建工作力量,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需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决策机构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单位党支部职责包括: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单位“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
(三)加强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挥单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由5人组成,其中党支部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党内选举,党支部副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党内选举。其他党组织负责人有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产生方式为党内选举。党支部下设综合科,为单位党支部日常办事机构。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主要权责为: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注意了解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支部建设;
(三)检查、督促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注意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科室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按时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团结,加强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注意讨论研究本级群团组织工作,积极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负责人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权责为:主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全面工作;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人事工作安排;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综合科、就业指导科、创业指导科、人才服务科、职业培训科、人力资源市场科、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科7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性内设机构为综合科,业务性内设机构为就业指导科、创业指导科、人才服务科、职业培训科、人力资源市场科、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管理和运行机制,发挥党组织统领作用,重大事项党组织决策后,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部署推进,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节 监督机构和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主管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为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本单位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机制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共青团基层组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管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收入为财政拨款,实行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建账。
第三十条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开展人员聘任,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五)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9日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审核(章):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