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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社保中心-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 保障基本养老需求

发布日期:2020-05-12浏览次数:字体:[ ]

近年来,沂源县社保中心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县实现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99563人,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

科学谋划,积极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县社保中心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立足我县实际,综合分析研判,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既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努力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明确分工,规范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县社保中心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督促各镇(街道)在涉及村(居)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县社保中心对经镇(街道)审核的方案和人员名单做好严格复核。

先保后征,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程序。坚持对新征土地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主动到镇(街道)、村(居)了解情况、宣传政策、指导工作,及时送达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告知书》,落实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足额拨付到社保专户后,再统一签订四方协议,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利益。

统一管理,将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保系统。县社保中心收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后,按照“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的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落实到省社保系统个人账户,实现统一管理。自2011年以来,全县共落实被征地农民390163人次,落实社会保障资金19275.93万元。

足额发放,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年满60周岁以上,同时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及时进行待遇核算,按月发放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发放到位。截至目前,共为955191人次发放被征地养老金1932.61万元,发放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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