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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开启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严打”模式

发布日期:2019-03-28浏览次数:字体:[ ]

       近日,县市场监管局召开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会议,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此次整治分为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两个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为自查整改阶段,自2019年5月1日起,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自查整改阶段,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和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在监督检查阶段,对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对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将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新闻链接: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1994年。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2001~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进行安全用药指导。2015年11月,为了继续缓解药店执业药师人员不足的压力,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并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到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当时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据悉,当时全国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进行了确认和上报,全国共有从业药师3.7万人。由于关于从业药师政策仍在过渡期,部分药店(2015年11月20日以前开办的药店)配备的从业药师可视同执业药师,可以判定为“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摘自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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