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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6-01 10:23:46浏览次数:字体:[ ]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治理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代步车在城区实施区域禁行。代步车主要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东至健康路(包括健康路),南至振兴路(包括振兴路),西至历山路(包括历山路),北至鲁山路(不包括鲁山路)。
  二、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17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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