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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23 15:53:52浏览次数:字体:[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

收费规定

鲁价费发[2000]96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
为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公路路产路权在受到损坏和占用后得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现制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附件二: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 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 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 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公路绿化及其用地,严禁损坏及占用,损坏占用要按标准赔偿。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进行绿化美化,产权归绿化者所有,免收占用补偿费。
第七条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系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将该收费资金纳入路政管理经费计划,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第八条 山东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本标准的执行单位。

山东省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类别

编号

项目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备 注

路   基

1

公路用地取土采石

立方米

30

2

损坏路基边坡

平方米

8

立即清除

3

占用堵塞边沟

平方米

20

立即清除

4

边沟排放工业污水

M2/天

0.5

5

倾倒垃圾

立方米

50-100

立即清除

6

砂石硬化路肩

25

7

水泥硬化路肩

60

沥青硬化按70%计

8

水泥护肩石

30

料石制作增加60%

9

水泥路缘石

25-40

料石制作增加60%

10

泄水槽

40-60

路  面

11

损坏水泥路面

平方米

180

割切方形计

12

损坏沥青路面

平方米

85-125

损坏处每边外加30cm后计

13

损坏砂石路面

平方米

30-40

同上

14

沥青(水泥)路面线形损坏

2-15

15

腐蚀沥青(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

包括路面燃气、汽柴油腐蚀

16

漏撒污染路面

平方米

1-5

漏撒能清除且不污染路面的物品,车主自行清除的不收费,否则按低限收取。

17

桥梁栏杆扶手、立柱

120-180

18

桥梁人行道

平方米

400

安全带按60%计

19

块石涵洞

100

ф100cm,大径另计

20

损坏涵顶帽石

15-75

料石制作增加60%

21

浆砌防护工程

立方米

180-220

包括护墙、坡

22

隔离墩

280

按混凝土±0.2立方米计


山东省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类别

编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公  路  设  施

23

隔离墙(栅)

200-400

钢结构

24

防撞护栏

500-650

25

示警桩、轮廓标

45-75

反光油漆增加30%

26

铝材反光标志

平方米

600-800

包括支架,杆另计,全光增加40%,铁质按50%计

27

钢管标志杆

600-900

水泥杆按60%计

28

水泥里程碑

80

料石制作增加60%

29

水泥百米桩

15-20

料石制作增加60%

30

水泥界碑

80

料石制作增加60%

31

照明装饰灯

100-500

杆另计,豪华灯组采上限

32

施工路栏

250

3米长钢管计

33

锥形标志

75

34

路面标线

5-20

反光材料取高限

绿     化

35

落叶乔木(胸径3-5cm)

30-60

胸径每增粗1cm增20元,最高500元

36

常绿乔木(苗高1.5m以下)

30-60

每增高10cm增30元,最高500元

37

常青绿蓠带(高80cm)

80

苗龄5年以上按第米100元计

38

常青绿蓠球(Φ40cm以下)

70

冠径每增1cm增加3元

39

木本花木(1.2m)

50

珍贵花木按市场价格计

40

矮林

5

10枝为一墩

41

草坪

平方米

15

珍贵品种按市场价格计

42

一、二年生草本花卉

3-6

43

割损部分树冠

10-50


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类别

编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占 用 补 偿

1

临时占用路面

M2/天

0.5

县乡道路减半收费

2

临时占用公路用地

M2/天

0.2

县乡道路减半收费

3

建设占用公路用地

M2/年

100-200

包括电杆、电缆、构造物等跨路工程

4

占用绿化用地

M2/年

200

5

新增设平交路口

个/年

1500-3000

县乡道路取下限并减半征收

6

桥梁附设电缆(管线)

米/年

200-400

7

设置非公路标志

M2/年

200-500

城市进出口及旅游城市路段另计,县乡道路按低限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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