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治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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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1-514334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有效遏制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平稳推进,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县工程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建筑质量安全。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制定。
三、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认定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指南》(鲁建建管字〔2019〕26号)等规定依法进行认定:
(1)关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关于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组织施工,但承包单位未实际参与施工的;
2.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组织施工,但将“管理费”之外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形,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和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4)、关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情形;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二)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等规定依法进行认定。
(三)其他领域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职责分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认定。
四、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惩罚措施
经认定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采取如下惩罚措施: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五)经认定存在其他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财政、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