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 “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3-540252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6-2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淄博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做优做强,持续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
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实施方案
一、加力支持企业创新
第1项
(一)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摊销等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2. 优化服务。严格落实研发费用税收有关政策,做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部享受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纳税人申报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积极开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反馈处理和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联系人:边霄,联系电话:3582725)
第2项
(一)政策原文
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对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对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省有关财政补助。
(三)工作任务
1. 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宣传,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
2. 全面梳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申报通知和要求,组织企业完成申报工作。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联系人:陈伟,联系电话:3183548)
第3项
(一)政策原文
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认真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2. 严格落实国家对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联系人:边霄,联系电话:3582725)
第4项
(一)政策原文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对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二)落实目标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对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将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2. 在考核中对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按比例予以加回。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责任科室: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4. 认真落实“对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落实《淄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淄国资发〔2022〕99号),科技创新研发费用视同企业实现效益,在计算基本指标时予以加回。其中,对于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企业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均按研发费用的2倍视同效益予以加回;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企业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均按研发费用的1.5倍视同效益予以加回。(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责任科室: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国资委联系人:房琦,联系电话:2950016;市税务局联系人:樊敏霞,联系电话:3587174)
第5项
(一)政策原文
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加强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申即享”。
(三)工作任务
加强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政策宣传,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市级配套10万元补助,市级政策全面落实“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梳理我市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
2.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申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完成申报工作。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联系人:陈伟,联系电话:3183548)
第6项
(一)政策原文
在省级“创新服务券”中增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上云用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业务给予补贴,兑付比例不超过业务金额的30%,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积极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宣传“创新服务券”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申请“创新服务券”。
(三)工作任务
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向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推介扶持政策。
2. 按照省级部门工作要求,指导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领“创新服务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市、区两级工作联动,指导各区县工信部门积极宣传推介政策。
2. 做好对上协调,及时对接沟通,掌握政策兑现落实工作进程,指导我市企业做好相关准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周华颖,联系电话:3887793)
第7项
(一)政策原文
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级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力争每年创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2家左右,积极争创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价优秀单位。
(三)工作任务
1. 鼓励校企合作,加强培育引导,持续开展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争创工作。
2. 认真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价,发挥优秀公共实训基地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各类实训基地运营管理效能,积极争创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价优秀单位。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参照省级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开展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梯队培育,每年评价认定市级公共实训基地10家左右,择优推荐参加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争创,对首次获评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2. 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评,择优评定3—5家企业类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价优秀单位,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曹晓鹏,联系电话:3173009)
第8项
(一)政策原文
依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利用省创新券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三)工作任务
1. 鼓励山东理工大学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2. 鼓励更多中小微企业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扩大省创新券普惠性政策惠及企业范围。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及时向企业推送省创新券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等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做好省创新券兑付资料审核工作,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2. 落实好省创新券补助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开发。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联系人:冷亮,联系电话:3184674)
第9项
(一)政策原文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据国家规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目标
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按规定享受抵扣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推行,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2. 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享受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政策规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做好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确认工作,全力保障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及各级政府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税务局联系人:边霄,联系电话:3582725;樊敏霞,联系电话:3587174;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月,联系电话:3182709)
第10项
(一)政策原文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任选一笔备案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贴息申报工作,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工作任务
1. 根据《淄博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要求,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工作。对产生的不良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协助银行积极申请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
2. 落实好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及市“科技研发贷”贴息补助,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政策宣传,鼓励银行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制定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2.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材料、贴息补助材料的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准确无误,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加强部门沟通,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及时补偿。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联系人:冷亮,联系电话:3184674)
第11项
(一)政策原文
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将再贴现科创引导额度由50亿元增加至8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科技厅)
(二)落实目标
强化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再贴现科创引导政策,助力全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任务
1. 组织金融机构加强与科创企业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信贷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优化票据贴现业务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2. 积极向上争取再贴现资金,对全市科创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指导企业积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时推荐给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进一步扩大受惠群体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强化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对支持科创企业效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贴现等央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培育科研团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指导企业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张晨,联系电话:2229251;市科技局联系人:陈文亮,联系电话:3183548)
第12项
(一)政策原文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和惠及面。(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落实目标
全年实现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项目稳步增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增量扩面,提升企业融资的获得感和满足度。
(三)工作任务
1. 深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揭榜挂帅工作,推进金融机构在线代办专利权质押登记。
2.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进会,推广金融机构在线代办专利权质押登记。
2. 督导各区县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活动,面向园区加大政策宣讲和融资产品推介力度,提升服务内涵和对接实效。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强化政策宣传推广,通过开展银企对接、走访宣讲等活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守强,联系电话:3188102;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张聪,联系电话:2229236)
第13项
(一)政策原文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对16市专利保险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每年分三档给予奖补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加大专利保险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力度,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
(三)工作任务
1. 加强专利保险宣传力度,指导有需求的企业购买已通过省备案的专利保险产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贴息申报。
2. 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鲁市监发〔2023〕5号)要求,推动有关区县争取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
3. 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运用提升行动。
4.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地理标志申请保护,探索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导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提升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效能,加强对大型实体展会及网上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重点关注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5.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我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与协助机制,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推进企业维权援助互助机制建设。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保险扶持,探索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结合省对市、市对区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压实区县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2. 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机制,统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3. 在开展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市场监管局对接,争取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窦波,联系电话:3178992)
第14项
(一)政策原文
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二)落实目标
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2. 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纳税人申报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积极开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反馈处理和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税务局联系人:高原,联系电话:3587185;边霄,联系电话:3582725)
第15项
(一)政策原文
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强的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和交易成本。(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落实目标
落实好省市场监管局试点任务,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推动高校院所、企业等专利权人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的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
(三)工作任务
1.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试点的通知》(鲁市监发〔2022〕8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园区及意向企业试点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
2. 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积极引导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园区等,特别是我市4家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试点单位试点运用开放许可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措施。
2. 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强对开放许可相关知识的宣讲,引导本地中小企业利用专利开放许可信息获取所需专利技术。
3. 利用省专利转移转化平台做好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依托淄博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全市专利开放许可和转移转化信息发布平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文萍,联系电话:3180775)
第16项
(一)政策原文
修订(遴选)发布年度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招标时对相关产品纳入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目标
力争我市更多企业产品入选省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名单。
(三)工作任务
1. 积极推荐我市企业产品纳入省首台(套)技术装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科技装备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积极推荐我市企业产品纳入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材料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积极推荐我市企业产品纳入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名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信息产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指导企业积极申请纳入省首台(套)技术装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促进首台(套)产品加快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科技装备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落实好《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引导企业加强新材料产品研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材料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政策宣贯、数字知识培训等活动,引导企业加强研发,开发优秀软件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信息产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王晓宁、王刚、张峰,联系电话:3181189、3182523、2182116)
第17项
(—)政策原文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力度,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视同紧急采购。提高政府采购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提高产品采购质效,助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升级。
(三)工作任务
1. 扩大采购自主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急需开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预算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提高创新产品采购预付款比例。对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鼓励开展订购活动。对有政府采购需求但尚未研发出的产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择优确定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和生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认真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严控创新产品采购预付款比例。(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9月)
2. 及时制发通知,确保我市采购单位掌握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及要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9月)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可心,联系电话:3887139)
第18项
(一)政策原文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采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落实目标
发挥政府采购合同金融功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进一步扩大“政采贷”受惠企业范围,提高累计发放贷款金额。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推动,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三)工作任务
1. 强化政策宣传。召开市县联动“助企惠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宣介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宣传解读“政采贷”相关政策,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将“政采贷”融资渠道等信息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载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精准服务指导。邀请金融机构、供应商召开“政采贷”业务推进会,充分了解供应商融资需求,加强金融机构、供应商事前对接,及时解决“政采贷”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推动“政采贷”业务增量扩面。(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征信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积极向核心企业客户宣传应收账款融资以及供应链金融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动员上下游企业较多的核心企业与中征平台系统对接,2023年至少推动2家核心企业对接中征平台。
4. 不定期拆分下发全市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组织各银行机构做好宣传和融资对接,提升供应商对“政采贷”产品的认知度。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征信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严格落实采购人签订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政采贷”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供应商“政采贷”业务办理期限,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为供应商偿还贷款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配套制定相关文件,引导金融机构动员核心企业与中征平台进行对接。
3. 积极开展宣传,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开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充分发挥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延展作用,支持固链、强链、延链,实现金融、财政、产业政策同频共振。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征信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财政局联系人:沈延富,联系电话:3887227;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于希旺,联系电话:2229352)
第19项
(一)政策原文
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才卡协同服务企业优秀人才工作机制,对“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采取“即来即发、即发即享”方式分级发放人才卡,纳入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政策优享范围,增强企业引育优秀人才能力。(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目标
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为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山东惠才卡”,发放“淄博精英卡”,协调落实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绿色通道服务。
(三)工作任务
2023年,对“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积极申请“山东惠才卡”,办理“淄博精英卡”,凭卡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科室:人才工作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三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为高层次人才配备服务专员,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无需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指导企业服务专员为“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山东惠才卡”,发放“淄博精英卡”,落实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科室:人才工作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三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委组织部联系人:邵长龙,联系电话:318055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郭恒强,联系电话:2769860)
二、加大助企解难力度
第20项
(一)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2. 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纳税人申报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积极开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反馈处理和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税务局联系人:鲁聪聪,联系电话:3587194;樊敏霞,联系电话:3587174)
第21项
(一)政策原文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落实目标
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2. 认真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6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纳税人申报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积极开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反馈处理和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6月)
(市税务局联系人:李学通,联系电话:3588652)
第22项
(一)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落实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政策宣传有力、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政策。
2.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税务局联系人:李学通,联系电话:3588652)
第23项
(一)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23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2023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年底。
此项目中“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涉及我市。原因: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704万元,预计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0.61个月,不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条件。
(三)工作任务
1. 在山东省集中社会保险系统中及时调整失业保险费缴费参数,对全市参保单位做好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工作,确保全市所有参保单位继续享受到该项政策红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工伤与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
3.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严格落实政策,2023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4年年底。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充分调动各区县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指导各区县提前做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相关工作,加强对上争取,积极争取省级工作指导。(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责任科室:失业保险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预防基金风险,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实施调控,确保基金运行的安全可持续性。(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工伤与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毕立科、王博,联系电话:2790169、3182636;市税务局联系人:林锋,联系电话:3197050)
第24项
(一)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二)落实目标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落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三)工作任务
1. 广泛宣传。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严格审核涉残就业单位。(责任单位:市残联,责任科室: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严格审核涉残就业单位。(责任单位:市残联,责任科室: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严格按规定落实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科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税务局联系人:朱丽,联系电话:3580669;市残联联系人:杨元强,联系电话:218697)
第25项
(一)政策原文
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围绕集群综合实力、创新活力、数字化水平、绿色低碳质效、开放合作程度、治理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强化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推荐2家以上特色集群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选取我市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指导集群提升综合实力,至少推荐1家特色产业集群参与全省综合评价。
(三)工作任务
1. 积极组织、推荐我市特色产业集群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向我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介宣传。
3. 加大与省级部门协调沟通,指导我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获取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指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积极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2. 加大调研力度,加强申报集群储备。广泛挖掘我市各类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强指导工作力度,按照上级管理认定要求,指导我市集群提高运行质量,提升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成功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周华颖,联系电话:3887793)
第26项
(一)政策原文
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5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利用“消费促进年”有利契机,持续深化“政府+市场”促消费模式,推动商业综合体高质量运行,实现更多商户纳统。
(三)工作任务
积极宣讲纳统政策,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商业综合体内商户及时纳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指导各区县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向企业开展宣传。
2. 会同各区县做好挖潜工作。及时掌握各商业综合体内“准四上”企业情况,做好零售、餐饮等限上企业培育工作,争取尽快实现纳统,尽快体现消费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商务局联系人:徐海涛,联系电话:3167575)
第27项
(一)政策原文
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4至10月份销售额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用等实际支付费用。鼓励各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参展政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指导鼓励会展企业加大汽车展览举办力度,力争全年举办车展10场以上。
(三)工作任务
积极鼓励车展举办单位吸引更多高端品牌、新能源车参展,适时推出汽车消费券等优惠活动,提升车展影响力和成交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积极帮助车展举办单位协调场地、车商、媒体宣传等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保障、交通保障等工作,为办好车展提供基础支撑。
2. 不断强化政策扶持。上半年继续发放汽车消费券,针对汽车等大宗商品精准开展促消费活动,形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动,行业协会、商圈、各类商贸企业联动,消费者参与互动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升消费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商务局联系人:徐海涛,联系电话:3167575)
第28项
(一)政策原文
引导2023年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碳减排重点领域的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对其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按贷款本金60%提供低利率的再贷款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落实目标
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撬动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碳减排重点领域。
(三)工作任务
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碳金融项目库内企业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强化金融创新,扩大碳减排贷款投放,提升碳减排领域金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协调,定期调度金融机构碳减排贷款投放情况,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张晨,联系电话:2229251)
第29条
(一)政策原文
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专项行动,聚焦外贸、制造业、文旅、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白名单”制度,强化融资支持,年内新增普惠小微贷款25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
(二)落实目标
深入推进“齐心鲁力·助企惠商”专项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普惠小微贷款规模稳步增长。
(三)工作任务
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强化金融服务创新,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开展现场宣讲、走访对接等活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2. 加强组织协调,定期调度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变动情况,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张聪,联系电话:2229236)
第30项
(一)政策原文
定期发布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建立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师带徒”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10万人次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目标
发布淄博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
(三)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整理急需紧缺培训项目、一般性培训项目、制造业培训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发布淄博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完成时限:2023年6月)
(四)保障措施
指导各区县依据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对有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完成时限:2023年6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丁巍,联系电话:3161300)
第31项
(一)政策原文
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落实目标
对我市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外资项目,积极申报省级要素保障。争取更多项目申请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全力做好重点外资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三)工作任务
1.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省级要素保障。加强资料审核,安排专人负责对接相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进行申报,确保重点外资项目充分享受省级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外国投资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加强资料审核,安排专人负责对接上级部门,帮助企业完成申报工作,解决企业能耗、煤耗指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节能和资源环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对项目筹划成熟,建设内容确定,资金筹备、规划设计等工作到位,批后即可拿地开工建设的重点外资项目,积极争取省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用地需求,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 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统筹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区分项目建设轻重缓急,保障重大项目快速落地,确保辖区内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5. 压减腾退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项目。严格落实“四上四压”要求,将腾出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污染物总量指标市域内平衡,指导各区县充分挖掘污染减排潜力,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6. 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7. 鼓励排污单位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减排效益的排污单位,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建项目。鼓励企业不断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腾挪污染物排放总量空间。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总量控制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对外资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依托淄博市外商投资“首席服务官”和服务大使制度,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想方设法为企业纾困解难,深度挖潜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进行申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外国投资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节能和资源环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提前开展重点外资企业发展用地需求摸底调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省级新增指标支持。
4. 指导用地单位做好项目前期选址工作,对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不属于禁止用地和限制用地目录的及时纳入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5.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方案》及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做好环境统计更新工作,准确测算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十四五”总量指标调剂工作打好基础保障。
6. 严格按照《淄博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新上省、市重点项目污染物总量统筹调剂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总量控制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商务局联系人:王莹,联系电话:3190779;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陈治,联系电话:318258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芳,联系电话:3170249;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赵霓霓,联系电话:2306839)
第32项
(一)政策原文
实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推进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完成的情况下,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落实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自然资源要素支撑。
(三)工作任务
重点推进张博铁路、经十路东延(淄博段)、小清河综合治理二期(淄博段)、孝妇河生态修复、淄博快速路网等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任务部署计划表,并做好用地业务指导、政策答疑、审查上报等工作,争取早获批早落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容缺受理”。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勘测定界四邻盖章、规划附图承诺、林地许可、压矿批复等事项允许容缺上报,严格落实并联审查制度,实行“即报即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芳,联系电话:3170249)
第33项
(一)政策原文
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推进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落实落地。产业园区需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落实目标
实施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36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鼓励同一园区、同一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联合编制一本环评文件,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督促各产业园区按照规划环评编制完成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任务
1. 按照《推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方案》(淄环发〔2023〕60号)要求,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及时对产业园区提出相关建议。结合淄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组织和协调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
2. 按照《淄博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主动向辖区企业宣传环评打捆政策,对有打捆意向的,主动帮助企业确认是否符合环评打捆条件,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3. 指导各区县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跟踪监测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结合园区实际,做好2023年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提出的跟踪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有意向申报联动园区的产业园区,指导各区县提前介入,协助开展联动区域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联动园区认定工作,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对有意向实施打捆审批的建设项目,主动帮助企业确认是否符合环评打捆条件,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2. 定期跟进调度制度。组织各区县定期跟进产业园区跟踪监测开展情况,掌握园区跟踪监测进度,对未开展的及时提醒督促。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任联洲,联系电话:2771967)
第34项
(一)政策原文
强化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两高”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能耗等量替代原则;对万元GDP能耗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项目,审慎决策、严格管控,加强能耗消耗指标管理;对能耗、能效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项目,支持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目标
新上“两高”项目按照不同行业细分类别落实减量替代。加强节能监察,倒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万元GDP能耗水平。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确保新上项目能耗、能效符合国家标准,支持加快建设。
(三)工作任务
对“两高”行业实施能耗闭环管理,新上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替代要求。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监察能力,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针对重点用能单位、“两高”行业企业制定市级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节能和资源环境科、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加大为企业服务力度,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切实满足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合理用能用煤需求,进一步助力稳增长促投资。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陈治,联系电话:3182581)
第35项
(一)政策原文
推进“信用山东”建设,开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对虽有失信记录但有发展前景、有履行意愿的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主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履行情况协调移出失信名单,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状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目标
帮扶一批诚信企业,修复一批失信名单,办结一批破产重整案件和执行案件,推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或破产重整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
(三)工作任务
开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切实做好案件排查、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修复及应用等工作,全力解决失信企业负责人难找、财产调查工作量大等难题。
2. 对于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建立多部门认可的信用修复证明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信息修复长效机制,消除企业在获取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方面的限制,引导激励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唐强,联系电话:3183781)
第36项
(一)政策原文
组织开展第三方服务规范使用行动,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委托服务行为,梳理法定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加强第三方信用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或作出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目标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第三方服务规范使用行动,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委托服务行为,梳理法定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三)工作任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方服务规范使用行动,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委托服务行为,梳理法定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工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此项暂不涉及市级层面。经与省发展改革委沟通,该事项省级层面正在研究,暂不涉及市级层面。(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工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郭飞,联系电话:3164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