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淄博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 “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实施方案》、《淄博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3-54024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 “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实施方案》、《淄博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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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实施方案》、《淄博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聚焦聚力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进一步强化政策跨周期调节和统筹衔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实施方案》、《淄博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落实省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

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实施方案

 

2023年新制定的政策,共27项。

一、强化助企纾困力度

第1项

(一)政策原文

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落实目标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暂时面临的资金周转压力,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

(三)工作任务

1. 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交易场景等特点,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继续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为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提供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强化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的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统筹谋划部署推进,推动政策落实落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责任单位: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调度、共同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责任单位: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加大总结宣传,及时梳理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责任单位: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张聪,联系电话:2229236)

第2项

(一)政策原文

开展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省财政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积极开展2023年全市旅行社责任保险补贴试点工作,落实好省级补贴政策。

(三)工作任务

及时跟进上级后续政策细则标准,安排专人负责2023年度全市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工作,充分把握相关政策内容,确保完成2023年度我市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责任科室:市场管理科、科技教育文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及时跟进上级后续政策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兑现补贴发放标准,同时做好政策通知的解读。(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责任科室:市场管理科、科技教育文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摸清底数,建立全市旅行社责任险补贴工作台账,精准测算全市旅行社责任险补贴总额,确保符合补贴政策的旅行社应补尽补。(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科室:市场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科技教育文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董建玲,联系电话:2287076;市财政局联系人:李柯莹,联系电话:3887290)

第3项

(一)政策原文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落实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有关政策要求,指导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省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1. 整合基础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提高交易收费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成本调查监审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积极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合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免费为全市国有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科室:产权交易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落实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成本调查监审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政策学习,指导我市相关企业做好国有资产交易的材料准备工作,免费提供申报服务,保障我市符合政策的企业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实施交易。(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科室:产权交易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刘琪,联系电话:318358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郭海滨,联系电话:2270057)

第4项

(一)政策原文

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省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二)落实目标

对公安部交管局推送的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有待销售二手车需求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年内全市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面覆盖,方便二手车销售企业就近办理。

(三)工作任务

1. 对全市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进行摸排,摸清底数和业务需求,对全市具备条件的车驾管服务窗口增设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科室:交警支队,完成时限:2023年1月)

2. 对公安部交管局推送的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待销售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二手车单独签注、临牌核发、转让登记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科室:交警支队,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落实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科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做好单独签注临牌的订购和发放工作。对全市有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需求的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协调做好专用设备采购和所需临牌等证件的发放工作,确保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临牌及转让登记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科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全市车驾管服务窗口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和公安部交管局《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核发临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科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公安局联系人:崔荣光,联系电话:3116096)

第5项

(一)政策原文

对内河集装箱运输船舶和新能源船舶实施优先过闸,提高通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情况说明

该项政策不涉及我市。原因:一是我市内河小清河目前尚未复航;二是小清河复航后船舶数量有限;三是拟用于小清河运输而建造的两艘试航试验船舶均为小清河量身定做的新型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四是今后我市用于小清河运输的船舶也将采用清洁能源型多用途船舶或清洁能源型集装箱运输船舶。因此,我市对内河运输船舶过闸不存在优先过闸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孙江超,联系电话:2122097)

二、优供给扩需求

第6项

(一)政策原文

按照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市划分为3个组别,对每个组别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排名首位的市,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力争实现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6.5%左右,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8%。

(三)工作任务

1. 强化对工业经济运行的研判分析,全力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抓好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纳尽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抓好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力争项目开工率、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均达10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技术改造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 抓好“技改专项贷”惠企政策落实,助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技术改造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态势,重点企业每月两调度,加强动态监测。梳理2023年拟投产的较大工业项目,紧盯项目建设进度,投产即纳统。每月开展工业运行垂直会商,定期召开现场会,科学研判发展预期,研究措施办法,全力推动工业稳增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每月对组内其他地市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标先进地市,研究针对性措施缩小差距、迎头赶上。同时,对区县主要工业指标进行月度通报,从工业稳增长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结合税务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升规纳统潜力企业培育库,每季度对培育库进行动态调整。定期调度潜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全力做好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升规纳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 落实项目推动领导挂包机制,市县两级联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困难,落实精准化推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技术改造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5. 加强部门协同,会同市财政部门合力推动“技改专项贷”政策落地惠企,同时做好对上政策争取,确保技改项目建设接续有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技术改造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庆华、周志涛,联系电话:3183572、3183832)

第7项

(一)政策原文

2023年,创建10个工业强县,给予每县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于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力争1个区县被认定为工业强县。

(三)工作任务

1. 定期对照工业强县评定标准,对各区县指标进行自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积极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沟通对接,做好对上争取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及时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接工业强县评价体系,对照评价指标,明确优势与不足,指导区县锻长板补短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每季度根据工业强县评定标准,对各区县指标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弱项不足,引导优势区县提升弱项指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加大对上沟通对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评定程序等内容,指导区县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庆华,联系电话:3183572)

第8项

(一)政策原文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落实目标

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按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对进入全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及时拨付省级奖励资金,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

(三)工作任务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收账款、供应链票据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强汇报沟通,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找准政策与我市工作实际的契合点,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推动政策发挥更大效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金融科、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省级供应链金融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省级供应链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及时跟进供应链金融发展奖励资金审核情况,按要求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动全市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金融科、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财政局联系人:孙华义,联系电话:3887087;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岳光兴,联系电话:2229590)

第9项

(一)政策原文

对在省内转化创新药(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按照研发投入4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1亿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积极与省科技厅沟通对接,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力争获得立项支持。

(三)工作任务

加大宣传力度,征集梳理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及时申报,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力争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立项支持,通过落实资金奖补支持政策,有力地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企业政策知晓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调查,摸清底数,掌握我市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力争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科技局联系人:陈茜茜,联系电话:3183525)

第10项

(一)政策原文

围绕“十强产业”提升、企业运营需求、核心技术攻关等,实施专利导航项目30项,其中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20项、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10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积极组织我市符合条件的专利项目申报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围绕我市“四强”产业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攻关需求等,评选15个市级专利导航项目。

(三)工作任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要求,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专利导航,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好政策宣传,提高企业政策知晓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调查,摸清底数,掌握我市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评选确定工作,组织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专利导航报告的编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著明,联系电话:3180775)

第11项

(一)政策原文

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聚焦汽车、家电、餐饮等重点领域,举办大型促销活动200场以上;鼓励各市对具有消费引领性的创新模式、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1万平方米以上消费类展会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二)落实目标

利用“消费促进年”的有利契机,持续深化“政府+市场”促消费模式,归集多方资源,举办大型促销活动15场以上,深度刺激消费潜力释放。

(三)工作任务

积极开展惠享淄博系列促消费活动,不断优化消费供给,改善消费环境,深度刺激消费潜力释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以商业步行街、会展中心、城市综合体等为载体,以重要节假日为时间节点,组织策划好“约惠春夏”、“礼惠金秋”、“惠享暖冬”等“淄博消费提振年”系列促消费活动,做到月月有活动、季度有优惠、全年不间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企业培育力度,深入挖掘批零住餐行业潜力企业,及时做好升规纳统工作。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点发放一批消费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商务局联系人:徐海涛,联系电话:3167575)

第12项

(一)政策原文

推动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线上线下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引导生产企业产销分离入限纳统,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2022—2023年,省外商贸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根据2022年四季度及2023年一季度各市年度纳统企业零售额增量进行激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积极落实《关于推动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商务字〔2021〕3号),推动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线上线下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引导生产企业产销分离入限纳统,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积极推动2022年四季度及2023年一季度批零住餐企业年度纳统,力争年度纳统企业200家以上。

(三)工作任务

提升库内企业增量,指导电商企业、专业市场、综合体等重点行业做好年度、月度新增纳统,为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新增纳统力度。加大零售重点企业的新增纳统力度,进一步提升零售业新增总量。加快推动商业综合体和专业交易市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商企业新增纳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精准服务落地企业总部。指导外贸进出口企业在提升外贸进出口增量的同时,提升对全市批发业销售额的贡献。鼓励有市外、省外分支机构的企业发展总部经济,争取全部数据从总部汇总报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强化政策扶持。推进落实《关于推动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商务字〔2021〕3号),针对限额以上企业和汽车、家电、家具等大宗商品精准开展促消费活动,形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动,行业协会、商圈、商贸企业联动,消费者参与互动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升消费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运行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商务局联系人:徐海涛,联系电话:3167575)

第13项

(一)政策原文

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3年支持建设20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2023年,积极打造75个左右的群众满意、特色鲜明的智慧社区,积极争创成长型和标杆型智慧社区,对建成的基础型、成长型、标杆型智慧社区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奖补。

(三)工作任务

组织开展智慧社区申报、创建和推广工作,全面总结智慧社区建设经验,丰富完善淄博市智慧村居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各社区的平台互联、数据共享。扩大智慧社区建设范围,围绕文化教育、养老服务、创业服务、产业发展、绿色低碳、党建特色等建设方向,推动打造75个左右的群众满意、特色鲜明的智慧社区。(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规划和产业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紧抓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契机,协调各区县按照《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指标》(鲁数发〔2022〕18号)要求,加快开展智慧社区的申报、评审和建设工作,建立高效的协调推进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规划和产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积极对上争取,发挥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的引领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智慧社区予以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规划和产业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强化绩效监控,及时协调解决智慧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年内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智慧社区进行考核验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规划和产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大数据局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3189227;市民政局联系人:丁德民;联系电话:3887715)

第14项

(一)政策原文

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聚焦“十个展示带”,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二)落实目标

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加强对上争取,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全省廊道建设重点项目库,享受财政经费、金融授信、税收、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强银企沟通协调,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文旅产业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文旅项目建设和文旅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旅产业项目建设,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复苏发展。

(三)工作任务

1. 认真梳理策划重点文旅项目,建立淄博市廊道建设项目库,按照省有关工作部署,筛选优质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市文产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时限:2023年5月)

2. 研提我市中华文化体验廊道交通项目,争取纳入省级项目库,推动相关区县实施中华文化体验廊道交通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科室:综合规划科、公路管理科、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根据文旅项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扩大金融授信额度,缓解重点企业融资困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银行保险科、货币信贷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将文化体验廊道建设列入淄博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工作要点,依托淄博市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推进专班,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县共同推进实施。(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市文产中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根据省扶持政策,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我市具体扶持政策,加强财政经费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市文产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把文化廊道建设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加强情况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市文产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 根据我市中华文化体验廊道交通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及责任分工;加大上级奖补资金及政策争取力度,支持相关区县实施中华文化体验廊道交通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科室:综合规划科、公路管理科、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5. 持续推进文旅产业与金融深度合作,依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战略合作协议,充分运用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作用,为文旅企业提供金融扶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委宣传部联系人:石宏昊,联系电话:3140188;市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彭洪涛,联系电话:2152736;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孙鲁岩;联系电话:2122102)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第15项

(一)政策原文

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给予50元、40元、20元、1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对2023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给予4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

(三)工作任务

1. 按照省发布的煤电机组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梳理2023年淄博市小煤电机组关停计划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能源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督促有关区县按照关停计划要求,制定关停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关停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能源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及时申请省级关停现场验收和财政资金奖励,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关停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能源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淄博市煤电机组关停整合推进机制,按照省、市有关煤电机组关停决策部署,统筹安排全市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煤电机组关停整合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能源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定期组织召开小煤电机组关停推进会,定期通报关停机组进展,对关停进展缓慢的区县(功能区)进行约谈通报,确保关停任务按时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能源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马士学;联系电话:8172146)

第16项

(一)政策原文

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落实目标及工作任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价格管理科;责任单位: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会同供电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工作部署和推进要求,明确责任人和时限要求,抓好政策落实和工作督导,形成工作合力,扎实落实系统备用费免收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价格管理科;责任单位: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商佃明,联系电话:3173298)

第17项

(一)政策原文

2023年建设5—7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积极培育建设,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组织区县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申报。2023年,力争完成1家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不断提升生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发展。

(三)工作任务

1. 强化协调配合落实政策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安排,会同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出台我市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科技产业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组织和开展申报服务工作。及时将省有关政策、申报工作要求等传达至区县,积极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申报,做好与上对接,积极争取我市更多的单位成功申报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科技产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对在我市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能够有效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单位,深入挖掘、积极培育,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推荐申报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人才与成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按时推进申报工作,及时传达省有关政策要求,督促区县开展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科技产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严格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及时上报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科技产业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对在我市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能够有效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单位,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基地筛选和申报材料编写指导工作,及时推荐申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人才与成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尚伟健,联系电话:3141395;市科技局联系人:关若飞,联系电话:3178947)

第18项

(一)政策原文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落实目标

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以全市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为重点,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三)工作任务

1. 严格按照上级实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明确企业申报的具体要求,确保政策落实有依据,企业发展有保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大气环境科,完成时限:2023年6月)

2. 组织全市符合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区县初审—市局复审”的流程,对各企业提报的申请报告和支撑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材料存在缺漏项的企业,及时反馈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第一时间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大气环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强化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源头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大气环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强化资金引导。对VOCs减排绩效好、成熟度高的替代项目,帮助企业积极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进一步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大气环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强化抽查抽测。建立抽查抽测机制,对已豁免的企业,不定期抽查豁免条件执行情况。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豁免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大气环境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系人:郭浩,联系电话:3811902)

四、创新要素支撑

第19项

(一)政策原文

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做好年度绩效评价,积极争取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

(三)工作任务

1.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聚集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科技创新要素,提高科技创新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标准,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科学编制评价报告,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现场考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开展实地调研,筛选一批研发投入占比高、人员队伍健全、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单位,积极争取省级备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跟踪服务,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对照绩效评价标准补短板强弱项,及时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科技创新方面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科技局联系人:冷亮,联系电话:3184674)

第20项

(一)政策原文

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遴选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目标

加大政策争取力度,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持续推进我市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署及工作安排,为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人才提报申办“山东惠才卡”。

(三)工作任务

1. 积极申报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待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出台后,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筛选上报优质机构和企业,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政策福利,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申报“山东惠才卡”,严格按照“山东惠才卡”申报流程,为符合条件的人才通过“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提报申办“山东惠才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市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三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研究梳理政策。待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出台后,积极研究梳理政策,并同步下发至各区县、有关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我市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与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研究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申报事宜,共同推动形成创业投资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加大对上争取。主动服务企业,精准匹配政策,为企业申报提供全程护航。同上级部门主动沟通对接,加大与省发改部门的争取力度,建立密切联系,确保更多企业、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财金信用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 提升服务品质。按照“无需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指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为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人才通过“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提报申办“山东惠才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市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三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月,联系电话:318270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魏君,联系电话:2769860)

第21项

(一)政策原文

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提高对天使基金出资比例,市、县级政府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60%。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可以让渡全部收益。

(三)工作任务

对标省级政策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收益让渡政策。允许市、县级政府对天使基金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执行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收益让渡政策,符合条件的最高可让渡全部收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对标省级政策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收益让渡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组织协调市财金集团等出资平台,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对天使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的有关要求。在基金退出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将收益进行让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科室: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财政局联系人:李哲,联系电话:3887256)

第22项

(一)政策原文

实施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2023年,省财政对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的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4—5个领域,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手段,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1. 实施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2023年,省财政对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的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经与省大数据局对接,该部分不涉及我市。

2.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领域,深入开展数据融合应用,打造一批大数据创新应用典型案例。

(三)工作任务

围绕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申报、创建和推广工作,梳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典型案例推介和复制推广,构建数据融合应用良好生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数据管理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上沟通汇报,跟进政策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数据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建立高效协调推进机制,定期调度数据创新应用进展,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大数据创新应用建设。(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数据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组织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申报、创建和推广工作,开展典型案例推介、复制和推广。(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科室:数据管理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大数据局牵头,联系人:孙琦,联系电话:3181063)

五、保民生兜底线

第23项

(一)政策原文

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力争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落实目标

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市级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岗位数量。

(三)工作任务

1. 明确安置对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为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以及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指导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科学设置岗位。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各区县根据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指导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严格落实待遇。各区县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要素,合理确定在岗人员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在岗人员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指导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指导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结合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落实措施,做实工作台账,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指导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王帅帅、王学,联系电话:3142653、2791853)

第24项

(一)政策原文

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省医保局)

(二)落实目标

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上级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配套政策和落实方案,调整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

(四)保障措施

1. 积极做好调整“两病”用药保障待遇水平后基金支出的数据测算工作,研究政策调整幅度和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积极与省医保局沟通,并根据待遇清单工作要求,及时将我市政策调整方案报省局备案。(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制发政策文件,完善系统设置,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医保局联系人:乔见,联系电话:2188283)

第25项

(一)政策原文

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省医保局)

(二)落实目标

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工作任务

1. 积极与省医保局沟通,及时了解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评定标准制发情况,及时配合民政部门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落实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系统设置,落实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将工作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推进计划,加强信息系统开发,落实好各项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部门协作,理顺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医保局联系人:乔见,联系电话:2188283)

第26项

(一)政策原文

统筹安排7000万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目标

2023年,积极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对符合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给予相应资金补助。支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争取项目建设资金,推动全民健身工作新局面。按照省体育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发放体育消费券。

(三)工作任务

1. 全力做好对上争取工作,梳理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工程项目,统筹做好各项资金支持、补贴安排。(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责任科室:群众体育科、科技教育文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按照省体育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做好发放体育消费券工作。(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责任科室:体育经济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对各项目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加强督导核查,定期开展工作调度,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责任科室:体育经济科、群众体育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加强资金管理,全面梳理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对达到相应条件的项目,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做好体育消费券发放。(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责任科室:体育经济科、科技教育文化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严把项目准入,对各项目上报手续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政策兑现执行,落实好相关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责任科室:体育经济科、群众体育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体育局联系人:闫洪宽,联系电话:2806003;市财政局联系人赵文嘉,联系电话:3887290)

第27项

(一)政策原文

设立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督查激励资金,对在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年度督查激励市不超过6个,市、县(市、区)两级总数不超过16个。(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二)落实目标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及一系列制度措施,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控减事故总量,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争取获得省对市督查激励。

(三)工作任务

1.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列入执法检查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倒逼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科室:综合科;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强化全员定向安全生产大培训,利用安全生产“晨会”、“开工第一课”等方式和“学习强安”等平台, 组织企业全员学习“八抓20条”等系列制度措施,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三违”行为。(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科室:基础科;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选树一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典型标杆企业,在各行业领域进行经验推广,引领带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科室:综合科;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 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对制度不落实问题、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提高安全治理水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科室:巡查科;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4月)

(四)保障措施

1. 强化教育培训,组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八抓20条”创新措施及一系列制度措施进行专题学习,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科室:综合科、组织科;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 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对各行业领域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严格跟踪调度、闭环管理,全方位精准督导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科室:巡查科;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 强化绩效考核,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和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中,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责任科室:巡查科,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市应急局联系人:田兴华,电话:2301922)

对2023年延续执行的214项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及时调整完善2023年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在2022年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持续做好政策兑现和落实。如遇同类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淄博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共54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