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惠企利民扶持政策汇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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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0-511240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惠企利民扶持政策汇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省市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减税降费、稳岗就业、项目落地、金融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能增效、稳健发展。政府工作报告围绕六稳、六保、确定增加财政赤字,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共两万亿元,这是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规模性政策的重要内容,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
为方便企业查询、应用政策,解决惠企政策集成度低、知晓率不高、落地不精准等问题,县各部门牵头对近期国家和省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企业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汇总,结合全县工业企业实际情况,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编印成册,逐项明确了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便于广大企业迅速精准参阅使用。
沂源县惠企利民工作领导小组汇编
2020年6月
县工信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1.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返岗。对省内市外等就近返岗人员,鼓励采用自驾、拼车或企业包车等方式返回,企业包车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由省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30%、20%、20%、30%,由省、市、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具体办法按省细则执行。(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联系人:王光文,联系方式:3241279,配合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发改、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按规定汇总审核后5月25日前上报,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按规定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含省财政直管县),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再由市级直接拨付至借款企业。(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联系人:王光文,联系方式:3241279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审计局、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急贷款,由企业向所在地发改、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按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联系人:王光文 ,联系方式:3241279,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3.支持重点企业率先突破。实施“旗舰”“雏鹰”工程,优选建立10家领航企业、20家潜力企业培育库,2020年3月底前,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围绕企业战略发展、金融资本运用、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建设、要素支持等方面制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一类一策”精准扶持。实施企业跨越发展计划,通过自主申报、第三方专家评估、一企一策集中扶持,打造一批冲击100亿、50亿的行业龙头企业,2020年3月底前,公示跨越企业名单,对名单企业诉求“一对一”督办解决,力争年内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过3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3家左右。(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侯兴,联系方式:3252136)
4.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开展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建立“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企业金字塔式成长梯队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培育梯队。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的,市、县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不超过20%的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 吴本芹,侯兴,联系方式:3225520,3252136,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县按1∶1比例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县统计局,联系人:胡海波,联系方式: 15966993998,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5.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提前启动2020年度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对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等优势传统产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对单个申报单位最多支持2个项目;企业自2020年2月14日起,可根据区县申报指南要求向县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汇总审核后,于3月15日前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认定;企业自2020年2月14日起,可向县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汇总审核后,于3月20日前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赵静,联系方式:3252152,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6.推动企业两化融合。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县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企业购买云服务商(须在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的服务给予一定补贴;对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省“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的,在落实省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市、县再给予配套支持,其中县级10%配套支持;择优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智慧工厂和智能车间等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张玲,联系方式:3225152,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7.加快企业创新绿色发展。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优秀工业设计项目、“1+1伙伴计划”项目、工业设计大赛、论坛等给予扶持。对新列入国家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市级分别按照绿色工厂100万/家、绿色设计产品50万/个给予资金扶持;县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吴本芹,联系方式:3225520,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8.加快军民结合企业发展。对2019年以来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军民结合企业参与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单位30万元奖励;对于军民结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军民结合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筛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好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对重点项目中,实施以关键技术和重大产业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积极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园。(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王守祥,联系方式:3252116,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9、县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服务包”机制。对《沂源县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及配套落实方案》(源发〔2019〕17号)文件中县级领导干部联络服务企业名单进行适当调整,县级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到调整后所联系的企业开展帮扶工作。主要包括督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困难问题,帮助企业落实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大稳岗力度等扶持措施,切实帮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侯兴,联系方式:3252136,配合部门:县重点企业联络员办公室成员单位)
10.省、市、县派驻企业服务队机制。推选县内跨越发展领军企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和发展潜力企业,由省市县派驻服务队精准帮扶,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联系人:张正,联系方式:3229486,15965521818,配合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 税务局政策
给企业减负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优化减税降费方式,从当前主要针对增值税的减税格局,转为降低社保费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企业获得感,真正让企业和老百姓得实惠。
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 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 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16.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
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17.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 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 金融办惠企利民政策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1.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2.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3.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4.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5.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6.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7.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8.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9.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0.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11.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12.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13.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14.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15.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16.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17.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18.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19.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20.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21.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2.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23.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24.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25.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26.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四 人社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就业政策服务指南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5、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可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2674元。
6、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本科、硕士学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于2017年12月13日以后首次在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万元、3万元。
7、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
本科、硕士学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于2017年12月13日以后首次在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起三年内分别发放每年0.6万元、1万元租房补贴。
8、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招用人员类别不同,3年内按每户9000元/年或7800元/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部分税额。企业按照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减免。
9、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10、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淄博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创业政策服务指南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通过银行代发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2000元。
3、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26日以后在我县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保,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保、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期限为2年。
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在沂源辖区内注册营业执照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单次最高申请额度为15万元,期限2年,全额贴息。
6、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在沂源辖区内注册营业执照且经认定后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创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7、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
2017年12月13日后在沂源辖区内注册营业执照且经营半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最长2年,第一次给予全额贴息,第二次给予50%贴息。
三、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服务指南
我县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0元/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 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科技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加快各类人才集聚发展
1、“一事一议”引才计划。对我市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市财政给予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符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
2、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对新培育和全职新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 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以上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三年内逐年发放。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20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
3、高端人才引领计划。对自主申报入选和全职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对柔性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
4、产业人才精育计划。精准选才,实施新一轮“淄博英才计划”,按照重点产业类别,每年遴选支持40名左右高层次产业人才(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精准引才,市各产业发展中心设立引才活动专项资金,分产业、分领域每年分别组织2—3场专题招才引智活动,按需对接引进人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绿色发展科 李大志 3163268;市新材料新医药产业发展中心 医药科 代丽丽 3183809;市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中心 业务科 陈振福 3182526;市陶琉轻纺产业发展中心 综合科 王琮 2184636)。
5、硕博人才储备计划。连续三年组织实施百名博士研究生、千名硕士研究生来淄创新创业行动。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对市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按照以上标准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比例承担;对区县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各区县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支持。整合原有租房补贴、生活补贴政策,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培养引进毕业五年内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服务中心 曹景俊 3170598)。
6、青年人才培育计划。每年新增“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名额,专门用于对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加大与名院、名校合作力度,实施青年名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每年各评选5名在省内外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市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人事科(教育人才工作科) 蒲磊 3181532;市卫生健康委 人事科 高伟 3887898)。
8、杰出精英创业计划。对从市外到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
9、“双十”创业倍增计划。在“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业类工程评选中,推行以赛代评的模式,打造“齐心共创·赢在鲁中”创业大赛品牌。每年评选10个创业企业类人才(团队)、10个创业项目类人才(团队),对创业企业类按“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全职人才进行支持;对创业项目类进行跟踪培养,项目1年内在我市落地的,择优纳入“淄博英才计划”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
10、国际化人才汇智计划。每年评选5个以上外国高端专家,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加大对引智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评选10个以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外籍人才在淄创新创业,外籍人才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外国专家服务科 连洪远 2791863)。
二、拓宽人才渠道引进方式
11、开通重点品牌活动引才“直通车”。打造高端人才淄博行、“淄博—名校人才直通车”等系列品牌活动。对纳入品牌活动对接的“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淄博英才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服务中心 曹景俊 3170598)。
三、激发引才用才主体活力
12、激发重点企业引才活力。每年筛选确定5—10个引才重点支持企业,分别给予1个“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配额,2年内有效,不占用年度申报指标,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考察认定直接确定为“淄博英才计划”人选(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申报泰山系列等省以上人才工程,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人选,申报市级人才工程时不占申报单位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人才工作科 李碧录 3180118)。
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3、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引进一批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基地。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分别视同完成20亿元、1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创新与高技术产业科 张华 318270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绿色发展科 李大志 3163268;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合作科 徐以强 3180278;市教育局 人事科(教育人才工作科) 蒲磊 3181532;市投资促进局 统计管理科 王长征 2777905)。
14、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省级备案的“农科驿站”进行绩效评估,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李大房 3183525)。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站支持提高到30万元,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合作科 徐以强 3180278)。建设淄博海创英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发挥好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陈伟 3183548)。
15、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创新与高技术产业科 张华 3182706)。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陈伟 318354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郑洪启 2791855)。
16、借力市外平台资源。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陈伟 3183548)。
17、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发展服务中心 杨全亮 3182320)。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规划发展科 桂娟 3178957)。
18、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等额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人才与成果科 关若飞 3178947)。
六、服务业办公室惠企利民政策
夜间经济示范载体奖励扶持办法。
为促进夜间经济快速发展,本着政府引导支持、市场化运作、 企业实施的原则,重点扶持达到认定标准的四类夜间经济示范载体。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奖励和扶持资金。各类夜间经济载体企业,尤其是零售、餐饮、旅游、文化娱乐及新兴业态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冲击影响较大,认定 标准和条件可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1.奖励扶持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计划认定15个左右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每个街区管理主体奖励扶持10万元。对淄政发〔2019〕13号文件出台之后新规划建设的夜间经济街区纳入试点的,有街区建设详细规划,通过市推进夜间经济领导小组指定的专家组论证,且街区达到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认定标准的,可在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规划补贴。
2.奖励扶持夜间经济龙头示范企业计划认定夜间经济龙头示范企业10个,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扶持。
3.奖励扶持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计划认定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20个,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扶持。
对顺应新零售趋势,创新业态叠加和融合发展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绩效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补贴;
鼓励品牌连锁企业在本市开设连锁店,每多开一家店,根据店面规模,追加扶持资金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引进驻场歌手乐队的新兴业态企业,给予一次性额外补贴奖励5万元(补贴奖励20个)。获得额外补贴奖励、具有夜间驻场歌手乐队的企业,可从额外奖励补贴的资金内拿出不低于20%用于奖励驻场歌手和乐队,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决定。
4.补贴奖励夜间经济主题活动主办单位计划认定夜间经济主题活动主办单位6个。在中心城区或者全市范围内,组织全市参与夜间经营的企业开展大型综合持续的 夜间文娱主题活动,有效带动放大我市夜间街区客流量,有效吸引外地游客,分别在全市、全省及全国造成巨大轰动效应和影响力,给予主题活动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中心城区或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大型主题 活动达到每年一个主题、每年一个特色,持续两年(含)以上,于第二年底,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20万和30万元资金补贴奖励。对在推进夜间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自身品牌影响力,组织夜间公益性文化活动,带动激活夜间经济街区文化活力的公共文化机构,年度组织公益性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10万元。对在推进夜间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自身品牌影响 力,组织夜间经营企业建立以联盟性质的协会组织和夜间经济论坛,实现行业自律、自我管理成效显著的机构团体,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20万元。
5.市夜间经济奖励扶持对象申报程序
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申报程序
1.申请。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由试点街区日常运营或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没有列入市夜间经济试点街区名单的街区不予申报。申报材料包括:① 街区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申报书,要按照认定标准的10项要求分别表述并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② 《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申报表》(附件1);③ 试点街区培育前后夜间经营的标志性景观、街区牌匾、街区主要建筑、街区全貌、商户等实景彩色照片各10张以上(有相关前后影相对比资料的,也可在申报书中体现);
2. 各区县发改部门对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区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通过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3. 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根据各区县和高新区推荐的示范街区申报材料,进行评选和审核,综合申报材料、 区县发改部门初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为“淄博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4. 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推进夜间经 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会签正式行文,对认定的“淄博 市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扶持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补贴或奖励。
七、商务局惠企利民政策
1.促进汽车消费,在县区域内购置1.6以下排量的车辆,每辆车补贴客户3000元。
2.促二手车流通在县区域内购置二手车并在县内交易,每辆补贴客户600元。
3.零售、餐饮消费惠民活动县政府出资200万,分四期向市民发放消费券,每期50万元。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县商务局负责参选企业的选定,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活动的宣传、消费券发放和实施。
4.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对企业减免商户租金比例在50%-75%之间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20%;对企业减免商户租金比例在75%以上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30%。
5.对新纳统企业当年形成县财政收入的90%的企业进行奖励。
6.对电子商务园区、平台企业、网上销售产品、示范创建给予支持。
7.对电子商务园区、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给予扶持。
8.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对自建追溯系统或第三方平台,实现与市追溯平合对接,数据上传稳定的,根据追溯覆盖范围和系统建设规模,给予一定扶持。已纳入全市追溯体系的节点企业,正常上传数据,实现追溯体系稳定有效运行,且运行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企业或单位,给予扶持。
9.支持家政行业提质扩容引导资金,对促进家政行业提质扩容,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或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中成效突出或拟列入试点的家政企业给予补助。
10.鼓励招商引资,鼓励重点利用外资项目、支持聘请境外招商代理。
文旅局惠企利民政策
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旅行社补贴范围(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年度内,对积极招徕县外游客到县内游览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本县旅行社给予补贴。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年度招徕游客来沂源“一日游”,每次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至少游览1个4A级景区和1个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乡村旅游点的,累计满3000人(含3000人),按10元/人进行补贴(免票人员除外),不足3000人不予补贴。
(二)年度招徕游客来沂源“二日游”,每次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至少游览1个4A级景区和1个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乡村旅游点,并至少在沂源住宿1夜,累计满3000人(含3000人),按30元/人进行补贴(免票人员除外),不足3000人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