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来 访 人 员 须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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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501N/2008-12268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08-08-1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信访局 |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语言文明,保持情绪稳定,表达清楚,不得酒后上访;
六、信访人应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