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门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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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提报科室 |
| 1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
县商务局 |
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 |
外贸科3220093 |
| 县发展改革局 |
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
| 2 |
电子商务发展管理 |
县商务局 |
推进除工业电商以外的电子商务发展 |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 |
电商办3242750 |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推进工业电子商务发展 |
| 3 |
成品油监管 |
县商务局 |
负责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县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沂源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源政办字[2020]35号) |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
商贸运行科3242750 |
| 县发展改革局 |
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依托综治网格,将成品油市场非法加油站点、自备罐装置问题隐患、非法流动加油车、非法勾兑行为等线索举报明确到专职网格员的职责范围内;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
| 县司法局 |
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 |
| 县自然资源局 |
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 |
|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依托环保网格,将“自流黑”等成品油违法行为的预警举报明确到网格员的职责范围内。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 |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县应急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抓好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负责会同交警部门对非法流动加油车的查处工作。 |
| 县应急局 |
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抓好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安全处置及销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工具和设备。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
| 税务局 |
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
| 县交警大队 |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非法流动加油车的查处工作。 |
|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品油联合监管机制,履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并对本辖区成品油监管工作负总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辖区内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将成品油市场非法加油站点、自备罐装置问题隐患、非法流动加油车、非法勾兑行为等线索举报明确到专职网格员的职责范围内。加强专职网格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奖惩,推动专职网格员严格履职尽责。 |
| 中石化淄博分公司沂源县公司 |
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中石油淄博销售公司博山沂源区分公司 |
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4 |
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组织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
市场建设科3250069 |
| 县公安局 |
对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督促企业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及治安检查和考核工作。 |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 税务局 |
对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手续。 |
| 县交通局 |
对报废的营运车进行认定(车牌、车主、车型) |
| 5 |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初审及备案工作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
| 县公安局(交警队) |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 税务局 |
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二手车交易税费,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依法纳税。 |
| 6 |
汽车销售管理 |
县商务局 |
督促汽车销售企业的备案,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行业监管,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经营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督促落实售后服务保障,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同市场监管局监督汽车销售商的日常经营行为。 |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2、涉嫌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执法主体均为市场监管部门。3、涉嫌强制消费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如发生被经销商强制要求在本店购买保险、为消费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服务等问题,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执法主体均为市场监管部门。4、涉嫌未明码标价问题:未明码标价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执法主体均为市场监管部门。(为明确此项工作职责,市商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协商中。) |
| 县市场监管局 |
规范汽车消费领域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环境,促进辖区内汽车销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市场监管,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检查。 |
| 税务局 |
负责汽车销售企业的税务办理,对汽车经营企业依法纳税。 |
| 7 |
农贸市场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编制农贸市场的专项规划,制定建设标准规范;策划、推进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等工作。 |
沂源县政府源政办法【2018】37号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等工作。 |
| 县城管执法局 |
负责对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店外经营等相关工作 |
| 县交警大队 |
负责市场内外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治理,牵头引入或成立泊车公司,划定城区交通道路路面机动车停车位 |
| 8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
县商务局 |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其他发卡企业);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 |
商贸发展科3233516 |
| 县公安局 |
负责查处涉卡犯罪案件。 |
| 县财政局 |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行业分类表分工维护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
| 税务局 |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
| 9 |
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沂源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
| 县发展改革局 |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县公安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县自然资源局 |
负责新建、改建小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县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设施核;依法依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
| 10 |
洗染业监督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
| 11 |
商贸流通行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
县商务局 |
履行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职责,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 |
《沂源县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 |
安全科3233516 |
| 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对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 县住建局 |
负责限额以上商贸流通行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机场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 县服务业办、县供销社、县商贸中心 |
负责本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