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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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19-1828014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根据《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17〕1号)规定,县司法局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变动情况,对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做了相关清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作相关通知。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号)
三、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为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定要求、动态管理机制、合法性审核要求、登记要求、备案要求等内容。
通知附件为:沂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代号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行为。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县司法局法制科
解读人:杨 文
联系电话:3242568
原文件链接:《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