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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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19-176395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历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现将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制定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向县司法局备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本清单的县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第一部分为“YYDR”,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第一部分为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TR”;“D”代表县,“T”代表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R”代表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县政府的代号为“001”,县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附件标注的编号;登记流水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单位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沂源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YYDR-2019-0010001”;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YYDR-2019-0020001”,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YYDR-2019-0030001”;东里镇政府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DLTR-2019-0010001”。
(四)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应同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五)各单位、部门应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 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4份报送县司法局备案,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文件印发后3日内,由起草部门将规定份数的纸质正式文本报送县司法局。
(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持县政府办公室填写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知单》,文件草案、起草说明、部门意见书面征求情况、网上意见征集情况、制定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部门法制机构初步审核意见,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的还应报送专家论证、听证情况书面记录等材料按规定份数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决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源政办发〔2012〕72号)。
附件:沂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代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7日
附件:
沂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代号
单 位 | 代号 | 单 位 | 代号 |
县政府 | 001 | 县政府办公室 | 002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003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004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005 | 县科学技术局 | 006 |
县公安局 | 007 | 县民政局 | 008 |
县司法局 | 009 | 县财政局 | 01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11 | 县自然资源局 | 01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13 | 县交通运输局 | 014 |
县农业农村局 | 015 | 县水利局 | 016 |
县商务局 | 017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018 |
县卫生健康局 | 019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020 |
县应急管理局 | 021 | 县审计局 | 022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02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24 |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025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026 |
县信访局 | 027 | 县统计局 | 028 |
县气象局 | 029 | 县税务局 | 030 |
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 031 | 县残联 | 032 |
县烟草专卖局 033
《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