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县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第55号提案的答复
周纪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合同标准文本中增设“约定送达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2019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了《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人社部《劳动合同(通用)》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本条合同约定条款已基本具备了“约定送达条款”的功能。
自人社部示范文本公布以来,根据省市要求,县人社局已通过县政府网站、“沂源人社”微信公众号向全县用人单位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目前,多数企业已逐步开始使用此示范文本,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出于内部考量,仍选择使用早期淄博市人社局发布的《淄博市劳动合同书》(范本)或单位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以上规定,“约定送达条款”未被明确列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因此企业有权自主制定或选择使用具备以上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关于鼓励企业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增设“约定送达条款”
1、县人社局将持续深入推广人社部发布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引导使用原《淄博市劳动合同书》的企业逐步过渡到使用人社部统一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上来。
2、在组织各类企业劳动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时,县人社局将适当加强关于增设“约定送达条款”的宣传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对劳动合同文本中的约定送达条款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减少劳动关系双方因送达问题导致的争议纠纷。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