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服务指南】沂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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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526XT/2026-557506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0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业、畜牧渔业、农村农机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机构
承办机构: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7日。
(二)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日。
(四)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5日内提出听证。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沂源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可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533-7050800
信函投诉:沂源县胜利路3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7050800
办公地址:沂源县胜利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