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2025年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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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5-551075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沂源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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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定。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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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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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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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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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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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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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县法院、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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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 |
县民政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做好健康状况评估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衔接。 |
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20元。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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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经济困难 老年人 |
16 |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 补贴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 补贴 |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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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资助其入住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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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 老年人 |
19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
县司法局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0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健康老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合力。 |
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卫生健康局 |
21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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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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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残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每人每月198元,三、四级每人每月149元。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并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179元,二级每人每月149元。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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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符合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符合年龄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注:标黑为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