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395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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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电子工程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新教师)、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教师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4.对每名教师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教师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

5.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6.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教师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责任人是宋以斌。确定检查频次、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本单位确定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淄博电子工程学校上学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学生全部离校后应当对学校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责任人宋以斌,职责为监督消防安全检查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等要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4)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5)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责任人是宋以斌

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⑵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⑶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责任人刘庆广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4.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责任人宋以斌,职责是负责店内电器的安全使用。确定用火用电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志愿消防队的责任部门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责任人宋以斌,职责为督促和监督消防培训和演练。

2.单位从业人员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3.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志愿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4.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单位全体教师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教师参加消防训练。

5.单位全体教师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责任人周静。

2.确定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3.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4.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组织:

⑴指挥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⑵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消防救援队采取灭火行动;

⑶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⑷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⑵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⑶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⑷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⑸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⑺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⑴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⑵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⑶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⑷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⑸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⑹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传和完善:

应定期组织教师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并将消防演练方案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⑶消防演练前,应通知校内教师、学生及食堂、宿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⑷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⑸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6)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燃气和电气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从事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核发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作业。
    2、安装和维修燃气设备设施及管道,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负责,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检查维护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3、燃气相关安全附件、仪表、管道、阀门及胶管需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及维护,有老化、残缺、破损、失灵现象应立即更换。
    4燃气设备设施及管道周边严禁放置危险物品或有腐蚀气体的产生

5.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6、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

2.为加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切实实行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下列奖励规定: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学习、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奖励:50元。

2 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使学校、个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奖励:100元。

3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事故,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奖励:200元。

4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奖励:200元。

5 对消防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灵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50元。

6宣传防火知识积极钻研消防业务,并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长远规划并得到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认可,奖励:200元。

3.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装置;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2对消防器材不实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洁不好影响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灾事故的。

3不按操作规定,野蛮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

4因违反制度、职责、程序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的。

5发生火灾确定后,应立即报告“119”因不报告而延误火灾的。

6人为原因造成火灾的。

7违反消防规定、程序、职责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的。

8消防设施、器材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应上报而未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