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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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9799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财政局文件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源发改价格〔2023〕35号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 局《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 格〔2023〕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发改价格〔2023〕54号)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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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酒厂×展F改体局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9月26日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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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 博 市 财 政 局 |
文件 |
淄 博 市 教 育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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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发改价格〔2023〕54号
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 昌湖区相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学校:
为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 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教 育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学费、住宿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寄宿 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宿舍70元/学期 · 生;公寓化管 理(房间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 · 生。
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校。(1)学费收费标准:省级重点高中(含 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学期.生,其他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 化学校)550元/学期 · 生,农村高中350元/学期 · 生。(2)住宿费 收费标准:不分学校类别,城市学校普通宿舍70元/学期 · 生;农 村学校普通宿舍50元/学期 · 生;实行公寓化管理(房间内带卫生 间)宿舍200元/学期 · 生。
(三)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 宿舍500元/学年.生;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按照A 、B 、C 、D 四 类划分,具体收费标准:A 类600元/学年 · 生、B 类800元/学年 · 生、C 类1000元/学年 · 生、D 类1200元/学年 · 生。
(四)特色普通高中学校。经省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普通高 中学费标准,可在第(二)款相应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30% 的比例上浮;经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可在 第(二)款相应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上浮。
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 课后服务费等。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 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 高中课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收、退费政策
(一)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学 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 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 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 有关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 算,多退少补。
四 、收费调整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 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 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 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 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二)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 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 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 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 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 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 提供的其他情况。
(三)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 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
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1) 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标准,学校应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 平、办学条件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应于每年4月 底前向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公示执行。(2)各学校备 案时应提供特色普通高中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学费调整申请 说明、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费备案表等有关材料。(3)按程序备 案的收费标准起止时限,以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 时限为准。(4)在一个认定周期内,首次备案学费标准为认定周 期内的最高标准,以后各年度学费备案标准不得上调。
五、有关规定
(一)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 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 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 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 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生在学校
期间(含双休日、节假日),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名义向学生 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 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 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 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四)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 辅材料管理规定。
(五)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 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为学生 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 济利益 。
(六)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 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 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七)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县要通过门户网站、 报纸等形式,将经过批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 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 书中注明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 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公示牌、
公示墙、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投诉电话等进 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 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八)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 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 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 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九)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 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各级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 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 监管力度,及时接受、认真受理学生和家长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 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收费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并依 照相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擅 自收费。上浮后的新增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特色课程开发、特 色活动开展、办学条件改善等。
上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 31日。淄发改价格〔2020〕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2.淄博市普通高中、普通中专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3.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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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世十发展=已西委员会
质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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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淄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一、城市学校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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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化宿舍 |
200元/学期.生 |
房间内带卫生间 |
普通宿舍 |
70元/学期.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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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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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依据成本,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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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服务费 |
依据成本,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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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证卡工本费 |
按实际成本收取 |
首次为学生办证卡不收费 |
课后服务费 |
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 村或者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 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 |
市属学校执行属地标准 |
三、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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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本费 |
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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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装费 |
政府指导价 |
由学校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 请,教育部门审核并形成制定价格 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 革部门批准。 |
社会实践活动费 |
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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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据实收取 |
学生自愿购买 |
意外伤害保险费 |
据实收取 |
学生自愿购买 |
教辅材料费 |
实行省政府指导价 |
纳入我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 |